廣州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組成部分包括基本養老金、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資金籌集方式有現收現付制、部分積累制和完全積累制三種,那麼廣州職工養老保險政策有什麼,以下就是小編做的整理,希望對你們有用。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

  第三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週歲和女性年滿40週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 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稽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資訊;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 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儲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 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資訊庫,並向社會公佈,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資訊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資訊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問答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出臺的目的是什麼?

  答:《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正式頒佈實施後,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基本上形成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大制度平臺。隨著城鎮化的發展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間流動就業,他們在長達幾十年的勞動階段,可能會在同時段或不同時段參加兩種養老保險制度。解決兩種養老保險制度之間的銜接問題,其目的是打破城鄉分割養老保險制度壁壘,讓城鄉各類人群不論身份、工作地點如何變化都能順利轉移養老關係和保費,有力促進人口和勞動力流動,從而保障參保人員的養老保險權益。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哪些問題?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重點解決了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一是實現兩種制度銜接。通過明確規定全國統一的銜接方式、銜接條件、資金轉移、待遇領取等政策和統一銜接經辦規程,實現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在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間的順暢銜接。二是保障個人權益。無論是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還是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都將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政府、集體補助部分***全部轉移,並累計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三是妥善處理重複參保與重複領取待遇問題。從維護參保人員權益出發,對重複參保與重複領取待遇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總體要求是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和待遇,對於個人因重複繳費而產生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金額退還本人。四是提高管理服務水平。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即涉及城鄉之間,也涉及不同地區之間,有的跨度大、時間長,為方便參保人員辦理,避免參保人員往返不同地區辦理手續,《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強調優化服務,規定由參保人員提出制度銜接的申請,主要手續由相關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減少參保人員的往返奔波。

  問:《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適用於哪些人員?按照國家規定已經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人員,是否可以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需要辦理銜接手續的人員。已經按照國家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什麼時間、具備什麼條件可以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滿15年***含延長繳費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按照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能否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前,不能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達到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規定的法定退休年齡,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若本人不願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而是選擇繼續繳費的,應先暫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累計達到滿15年時,再申請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提前退休條件,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符合國家和我省規定的提前退休***如特殊工種、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應在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取得退休資格後,再按照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曾經在多地流動就業、參保並存在養老保險關係,如何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曾經在多地流動就業和參保,在多個地區存在養老保險關係,需要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的,應先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確定待遇領取地,並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養老保險關係歸集至待遇領取地,再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其個人賬戶如何轉移?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資金合併累計計算。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制度銜接手續後,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和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是否可以合併計算?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轉入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其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合並計算或折算為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了兩種保險,應該如何處理?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複繳費時段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在其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複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能否同時領取兩種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的,應該如何處理?

  答: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對於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優先保留待遇水平較高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關係,終止並解除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係,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餘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本人不予退還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從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或者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中抵扣。

  問: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種制度的人員,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時,需要本人做哪些工作、提交哪些材料?

  答:為避免參保人員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在城鄉之間、兩地之間往返奔波,參保人員只需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的書面申請,填寫《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申請表》,出示社會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證並提交影印件,其他的稽核、確認、轉移銜接等程式,主要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在規定時限內溝通協調辦理。參保人員應積極提供必要的證明和資訊,以使相關手續辦理更加及時、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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