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補交養老保險新政策

  社保政策是由政府制定、用於貫徹指導社保體系構建執行的政策方案,那麼廣州市養老保險補交政策有什麼呢?以下就是小編做的整理,希望對你們有用。

  廣州市養老保險補交政策

  一、養老保險補交範圍

  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本人自願,可按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1.6月30日前曾經與城鎮企業***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勞服公司、五七工廠、家屬工廠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後因各種原因解除勞動關係或離開原單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未參保的返城未安置就業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均具有城鎮戶籍。

  二、養老保險補交條件

  a.參保時,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的人員

  補繳6月30日前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後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至男年滿65週歲、女年滿60週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b.參保時,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人員

  補繳6月30日前工作期間的繳費年限後,一次性補繳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補繳繳費年限累計不足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延長繳費至男年滿65週歲、女年滿60週歲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繳費至滿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三。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比例

  1. 參保時,補繳參保前繳費,繳費基數統一按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時全省***或設區市,由各設區市明確規定,下同***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繳費指數統一按0.6計算;參保後,繳費基數按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中有關規定執行,指資料實計算。繳費比例統一按20%計算。

  2.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補繳前的繳費基數,可按全省***或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參保人員補繳後,應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按各設區市確定的當年靈活就業人員繳費基數政策中有關規定執行。

  3.個人賬戶:補繳期間個人賬戶按繳費基數總額的8%一次性記錄。

  養老保險的過渡

  第一類:補繳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2012年出臺的原城鄉居保辦法允許到60歲時補繳未達到規定年限,但新辦法則規定,到60歲時如果繳費年限未達到規定年限***一般為15年***,則首先要延長繳費,逐月繳費至65歲,到65歲才允許將不足的年限一次性補繳,然後享受養老待遇。

  為解決新舊規定的銜接問題,新辦法設定了一年過渡期,對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新辦法實施當月***未參保繳費的年限,參保人可以在2015年12月前補繳完畢,逾期不再接受補繳。

  第二類:2012年8月至2014年12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參保人,若有未按最高檔繳費的月份,可以一次性提高原繳費標準***個人最高130元/月,集體最高60元/月***,並享受相應的政府補貼***政府補貼最高可達21600元***,提高養老金水平。

  第三類:領取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居民,可以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繳費並領取養老金,繳費享受政府補貼,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退回本人。針對領取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金的參保人,有兩個選擇:一是按照原城鎮老年居民養老保險辦法繼續繳費並領取470元月的養老金,另一個選擇是可以轉按城鄉居保辦法的標準一次性繳費15年並享受城鄉居保養老金,但需在2015年12月前辦理,逾期不再辦理。

  養老保險的主要特點

  一是由國家立法,強制實行,企業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符合養老條件的人,可向社會保險部門領取養老金。二是養老保險費用來源,一般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方或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並實現廣泛的社會互濟。三是養老保險具有社會性,影響很大,享受人多且時間較長,費用支出龐大。因此,必須設定專門機構,實行現代化、專業化、社會化的統一規劃和管理。

  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有利於新老更替,實現就業結構的合理化;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養,是應對人口老齡化的一項重要措施,有利於社會穩定;能夠激勵年輕人奮進,提升工資標準,為退休後的生活提供保障,有利於從側面上促進經濟發展。

  養老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而且是一個全球性問題,關係到一個國家或社會的經濟、文明發展,需要我們予以足夠的重視。由於養老保險的實施範圍很廣,被保險人享受待遇的時間較長,費用收支規模龐大,因此,必須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在全社會統一立法、統一規則、統一管理和統一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