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經營是什麼

  掛靠經營即是指企業、合夥組織、個體戶或者自然人與另外的一個經營主體達成掛靠協議,然後掛靠的企業、合夥組織、個體戶或者自然人使用被掛靠的經營主體的名義對外從事經營活動,被掛靠方提供資質、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服務並定期向掛靠方收取一定管理費用的經營方式。

  1.它是一種借用行為。掛靠經營實際上是一種借用關係,這種借用關係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單純的物的借用關係,其內容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借用資質、證照、經營權,有的是借用被掛靠人的信譽等等。為此,分清掛靠經營的內容,明確其合同目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是正確評價掛靠經營關係的前提。

  2.它是一種獨立核算行為。掛靠方的經營方式是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這表明,就於被掛靠方的關係來講,掛靠方是一個獨立的民事主體,與被掛靠方地位平等。掛靠方是實體義務的履行者和權利的最終享有者,對經營活動能夠獨立核算,獨自組織實施,是盈虧的終結承受者。

  3.掛靠方要交納一定的費用。因為是借用被掛靠方的資質、信譽等並對外以被掛靠方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掛靠方通常要以管理費、保證金的形式向其交納一些費用。而被掛靠方只是配合承接工程專案,並非實際上真正履行所謂的管理義務。

  4.掛靠多數是一種臨時性行為。掛靠作為一種借用行為,這種性質決定了其暫時性,實踐中往往是掛靠方在實施某項經營活動中才掛靠到另外一方,一旦工作完成,這種關係就不再存在。當然也有為了經營的需要長期掛靠關係的存在情形。

  法律性質

  從法律上講,掛靠經營實質上就是一些自然人、合夥組織利用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和資質,規避國家法律政策對個體私營經濟在稅收、貸款、業務範圍等方面的限制,並且利用所掛靠的企業法人的獨立人格獲得自身難以取得的交易信用與經濟利益,是通過某種“包裝”為自己“正名”。從這個意義上講,掛靠經營其實是一種“逃法”行為。

  1.民法上的屬性分析

  市場經濟需要無數經濟主體的參與和推動,民法通過將民事主體法律化,要求其具備一定的資質和條件,賦予其特定的資格和權利,從而實現市場的有序性和規範化。經濟生活的極端複雜性,使得法律難以對各類民事主體的範圍作出清晰界定,掛靠經營就是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一種“資格借用”現象,其形

  成的直接原因是體制轉型時期法律和政策對不同的經濟主體做出了不同的規定,迫使一些個體或私營企業尋找法律的空缺,以“找婆家”的形式為自己贏得更多的資格和空間。從這個意義上講,掛靠經營是法律歧視造成的惡果,使許多不具備法人資格或不具有特定資質的個體冒用“法人” 資格或特定資質行事,市場交易變得主體模糊、信用削弱。

  2.行政法上的屬性分析

  行政許可是國家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基於對某一特定主體相關條件的審查而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民事主體的市場交往活動雖由民商事法律調整,但其資格認定卻是行政法的任務。一般認為,它是在一般限制或禁止的基礎上對特定主體的解禁和讚許。通過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生產經營能力

  和資質等進行審查,以有效防止不具備資質或生產經營條件的經濟組織從事該項經濟活動,有效地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其他有損交易秩序的行為。而掛靠經營正是對行政許可的規避和違反,掛靠者在不具備相關條件的情形下以被掛靠企業的名義從事市場活動,許多情況下會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因此,掛靠經營在行政法上屬違法行為。

  產生及危害

  ***一***掛靠經營的產生主要原因:

  1、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被掛靠者掌握特殊商品的經營權,只有掛靠才能經營,如藥品、農藥等。

  2、被掛靠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如民政福利企業、招商引資、改制企業等。

  3、被掛靠者收取了“管理費”、“承包費”,雙方有利可圖。

  ***二***企業掛靠經營存在著很大的負面作用,反映在:

  1、擾亂了國家的登記註冊秩序。掛靠企業的經濟性質不清。經濟責任不清,法律關係不清,掛靠者、被掛靠者、消費者之間發生經濟糾紛難於解決,法律關係難於明確。特別是在商場的出租櫃檯經營的掛靠者沒有營業執照,長期無照經營。

  2、擾亂了國家的稅收徵管秩序。稅收徵管的物件應是掛靠者,可通常由被掛靠者在收取掛靠者包乾的“管理費”或“承包費”中支付,稅收徵管的物件就成了被掛靠者,導致了被掛靠者侵吞了國家的稅收。

  3、擾亂了國家公平競爭秩序。掛靠者和被掛靠者之所以要結成聯盟,主要是利益關係使他們聯絡在一起。

  4、擾亂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廉政秩序。“紅帽子”下的掛靠企業有主管部門撐腰;“大帽子”下的掛靠企業也要找有權者“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