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運營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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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資產管理公司運營狀況分析

  AMC的資產處置模式

  20世紀90年代未,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由於歷史原因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分散處置難以達到預期效果,因此,成立AMC***採用集中處置模式、由政府發起設立的不良資產專門處置機構***對不良資產進行集中處置成為一項現實選擇。 信達、東方、長城、華融四家AMC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主要包括:依法清收、以物抵債、債務重組、債權轉股權、打包出售、信託處置、破產清算等。

  一是債權轉股權。指銀行或AMC把原來於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係轉變為與企業間的控股***或持股***與被控股關係。截至2004年6月底,AMC實施債轉股專案557戶,金額3061億元,自2000年4月以來已累計停息800億元以上。其中,已註冊新公司456戶,轉股金額2037億元。

  二是打包出售。不良資產的打包處置方式與傳統的訴訟、以物抵債、債務重組等按戶處置方式相比,具有處置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AMC努力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對不良資產批量打包出售,並進行網上拍賣交易和債權資產拍賣交易,開展了國際和國內招標的處置活動,加快了不良資產的處置工作。

  三是對不良資產進行信託處置。2003年6月,華融公司將22個省市256戶企業132.5億元債權組成一個資產包,委託給中信信託***受託人***設立財產信託,期限3年。中信信託按照委託人的意願,首先將這筆財產信託設立成自益性信託,華融公司作為惟一受益人,取得該信託項下全部***優先順序和次級***信託受益權。華融再將其取得的優先順序受益權轉讓給投資者。優先順序受益權的預計收益率為4.17%。

  四是外資參與不良資產處置。2001年10月,頒佈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此後又陸續頒佈了其他配套法規。四家AMC紛紛與摩根士坦利、高盛、花旗銀行、德意志銀行等國際知名投資銀行合作,建設銀行、工商銀行也開始了這方面的嘗試。截至2005年3月底,中國批准設立了10家外商投資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整體債權和實物資產近900億元人民幣。

  AMC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四家AMC運營6年多時間,在銀行財務重組,處置不良資產,推進企業改革等方面取得了較好成績,但仍然面臨著較多問題。

  一是AMC的法律環境不完善。目前,缺少有關銀行不良資產處置和AMC的專門法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雖然確定了AMC的法律地位,但其屬於行政法規,法律層次較低。

  二是地方政府行政干預較多。目前部分地方政府把AMC處置不良資產當成企業減少負擔的機會,不斷向AMC要求加大減免企業債務的幅度。有的地方政府支援或是預設企業逃廢債務,干擾AMC處置資產工作。

  三是AMC業務開展面臨較多困難。

  資產評估存在較多問題。對於不良債權的評估,中外理論和實踐都缺乏統一規範。債務人不配合導致評估難以實施。債務人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軍工企業、

  債轉股的實際操作出現偏差。債轉股制度設計的初衷是使銀行和AMC通過從債權人到股東的身份轉變,能在企業的資產重組、經營管理中享有更大的話語權,以實現盤活不良資產的目的。然而,部分擬轉股資產長期處於資產證券化中的問題。目前,中國已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但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從國際通行做法來看,信貸資產證券化模式***SPV***可分為信託型和公司型等型別。信託型***SPT***,即將貸款資產信託於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上述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基礎,向資本市場發售信託受益憑證。公司型***SPC***,則基本上由專業的貸款證券化公司向商業銀行購買信貸資產,以該資產為基礎向市場發行有價證券產品。中國現有《公司法》並沒有認可資產證券化這種操作模式,使得資產證券化運作主體***SPV***的設立和存在缺乏法律依據。目前中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主要採用信託型***SPT***模式,而作為信託資產的債權的性質與《信託法》中信託財產的性質並不完全符合,因此以信貸資產作為信託資產缺少法律依據。資產證券化是創新性的投融資工具,作為投融資成本的稅收直接影響著其效率的發揮,如果沒有實行減免稅,有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由於成本過高而失去經濟意義。

  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相互混合中的風險。隨著AMC資產來源的多元化,政策性業務和商業性業務混合管理和處置的矛盾日益突出。一方面政策風險較大,主要表現在:

  AMC管理體制存在較多問題。AMC職能定位不明確,使其揹負多重目標,銀行卸包袱、企業免負擔、財政減損失,AMC處於尷尬地位,制約著AMC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儘管從2004年4月開始,四家AMC可以開展投資、委託代理和商業化收購三項業務,促進其經營向市場化方向發展,但AMC政策性管理體制與市場化運作之間仍存在矛盾,並難以協調。AMC的產權結構改革滯後,難以建立有效的法人治理結構,在管理體制上仍採用行政化、機關化管理模式,激勵機制不足。 AMC的市場環境不完善。中國尚未形成統一的不良資產批發與交易市場。一級市場四家公司壟斷程度較高,二級市場資訊流通不暢,透明度低,市場交易主體數量有限、中介機構少、交易手段和交易品種缺乏等問題依然非常突出。不良資產處置的衍生產品創新進展緩慢,市場深度不夠。AMC稅費負擔過重,各種優惠政策不到位,影響了不良資產處置效率。

  中國資產管理公司未來發展方向

  依據IMF的統計,從1980年以來,發生嚴重金融問題的108例中,由於銀行不良貸款引發的有72例,佔67%;發生金融危機的有31個國家共41起,其中由不良貸款引發的有24起,佔50%以上。因此,威脅金融系統安全執行的主要風險仍然是不良貸款問題。

  AMC存在的必要性分析

  中國國有商業銀行通過重組和改制,較大幅度地降低了不良貸款比率,但銀行體系的不良貸款規模仍然比較龐大。截至2005年9月末,全部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不良貸款餘額12808億元,不良貸款率8.58%。從四家國有商業銀行來看,經過1999年的不良資產大規模集中剝離和改革中的財務重組,不良貸款的比率逐年下降,但是,不良貸款的餘額仍然高達10175億元,不良貸款率為10.11%。此外,國有商業銀行2004年二季度和2005年二季度不良貸款大幅根據2005年銀監會第2季度的統計資料分析,79.43%的不良貸款集中在國有銀行,其次是股份制商業銀行佔11.78%,城市商業銀行佔8.14%,農村商業銀行和外資銀行的佔比不到1%。

  從2005年起,銀監會將在國內的外資銀行納入不良貸款統計範圍,從而可以看到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的差距。在2005年第1季度,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率為15%,遠高於股份制商業銀行的4.9%和外資銀行的1.2%。

  中國正處於經濟轉型期,經濟結構調整和企業改制過程中,金融企業和工商企業都會有相當數量不良資產需要處置,商業銀行系統不良貸款比例較高的情況將會在較長一段時期記憶體在。此外還有政策性銀行、農信社等機構的不良資產以及金融機構日常經營過程中產生的不良資產。商業銀行改制後,未來是否能夠避免出現大規模的不良資產,在很大程度上首先取決於客戶的整體素質和銀企關係。

  AMC未來發展戰略

  關於中國AMC的發展方向,理論界主要有三種觀點:一是AMC完成既定任務目標後,予以解散。二是根據AMC財務可持續狀況,不能夠存續的予以關閉,能夠存續的向商業化轉型。三是將四家AMC的政策性業務整合,全部劃歸一家AMC,使其成為批發性處置金融風險的常設政策性機構,其餘三家根據財務狀況,選擇關閉或商業化轉型。我們認為,無論是朝哪一個方向轉型或發展,AMC都要先解決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處理好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的問題。總體來看,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產生的不良貸款主要依靠自身進行處置,也可以通過商業性機構用專業化方式進行處置,而出現重大問題的銀行以及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其不良貸款的處置主要通過存款保險機構和其他專門機構,動用公共資金進行處置。中國經濟轉軌時期,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的問題時有發生,建立專門的政策性的AMC,能夠有效降低金融機構和地方政府的道德風險行為,提高資產處置專業化水平。

  二是明確AMC的組織體制和發展方向。四家AMC在大規模處置不良資產完成後,需要進一步明確發展方向。

  第一,建立政策性的AMC。政策性的AMC可以是國有獨資公司,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規範化的公司制度,建立董事會、監事會制度,由國家授權的機構或部門委派董事會成員和監事會成員;資金來源主要為公共資金,即財政撥款、央行再貸款等;經營目標不是盈利最大化,而是在短時間內將不良資產處理完畢,最終損失由財政負擔。

  第二,建立商業性的專門機構。總的來看,在AMC的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分離後,承擔商業性業務機構的發展方向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仍然保持AMC功能的專門處置不良資產的機構。二是具備投資銀行功能和國有資產經理管理功能的全能型機構。三是為不良資產處置和企業併購重組的服務商。

  AMC也可以重組為具備投資銀行功能和資產管理功能的機構。目前四家公司管理著上萬億元資產,對數萬戶企業擁有債權或股權;近年來通過託管證券公司等開拓了新的業務領域。這些構成了規模龐大、分佈廣泛的資產池,是AMC開展投資銀行業務穩定的業務資源。中國在相當一段時期,不良資產的存量和流量都較大,因此,需要建立具備投資銀行功能和資產管理功能的機構,即具有不良資產收購、評估和處置,以及兼有投資、證券承銷、推薦上市、資產證券化、機構託管清算、資產評估、財務及法律諮詢等功能的專門機構。該類機構可以在原有AMC基礎上實行股份制改造,吸收多元化主體入股,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該類機構的組織結構可以是功能性的或目標導向性的。

  三是AMC通過多種途徑處置不良資產。

  靈活運用資產出售方式。

  AMC應當根據資產的性質採用恰當的處置形式,處理好分包出售與分散處置的關係。一般情況下,對於額度較大的專案通過分散單個專案處置可能會取得比較好的效果,而對於一些小專案,採用打包的方式進行集中處置會比較好。對於具有價值提升潛力的資產的處置,主要包括具有重組價值的資產和大部分債轉股企業的股權資產,AMC應全面掌握不良資產的地區分佈、產業結構、資產狀況等基本情況,並從打破地區限制、行業整體以及產業發展的角度來制定處置的總體思路。

  探索新的不良資產處置模式。

  從AMC專業化技術手段的實施看,應建立多層面的不良資產推介、資訊披露和資產營銷的網路體系,更有效地組織和實施不良資產打包處置、資產拍賣和資產招標。藉助於現代投資銀行手段,對具有行業、市場特點以及有資產關聯特點的資產群開展重組、併購和置換運作,並充分利用AMC的上市推薦、證券承銷和財務顧問諮詢手段,將不良資產價值提升和提高資產處置效率相結合。依託資本市場開發新型的不良資產轉讓和投資的工具與載體,其中包括:分包;託管;單個不良資產銷售;批量打包出售;資產擔保融資拍賣;建立合資或合作企業;不良資產證券化;財產信託處置不良資產等等。

  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援。

  在AMC以往的資產處置工作中,也在一些方面得到了地方政府的支援,特別是債轉股專案。由於債轉股政策性較強,涉及到稅收優惠、費用減免、人員安置等問題,如果沒有地方政府的配合和支援,很難順利開展工作。 同時,要完善AMC的內控制度和激勵機制。

  妥善處理AMC資產處置損失。

  許多國家的政府為處置不良資產,維護金融穩定,動用大量公共資金彌補處置損失。例如,美國的RTC名為公司,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政府機構,其資金來源於國會的撥款。中國四家AMC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損失,相當大的部分也需要動用公共資金來彌補。為避免資產處置累計損失額較大而最終形成較重的財政負擔,國家應儘早明確不良資產處置損失問題的解決方式。 此外,要逐步建立商業銀行與AMC的風險收益共擔機制,雙方共同承擔不良資產管理和處置變現的收益與損失。AMC商業化轉型過程中,可以對其進行財務重組。首先核實AMC的政策性業務資產、負債和處置損失,確定國家應承擔的損失。其次,分離AMC的政策性業務的資產、負債和處置損失。最後選擇適當模式,對AMC政策性業務虧損進行財務處理,其中包括髮行專項國債模式,中央匯金公司模式等。

  完善相關的配套政策與措施。

  第一,完善AMC的監管方式。AMC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理應由金融監管部門負責監管。考慮到目前AMC運營中政策性比較強,以及財政部負責對AMC最終損失提出解決方案。因此,可考慮強化和完善以財政部為主要監管部門,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國資委等參與和配合的監管體制。待AMC成為商業性的運營實體後,監管部門可調整為以銀監會為主,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等參與和配合。也可以考慮採取另一種模式,即設立處置銀行不良資產的監管協調委員會,該委員會可由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等的人員組成,並可以吸收國內外專家作顧問,統一制定不良資產處置的規則,監管和協調AMC與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處置工作。

  第二,改善AMC的法律環境。首先要完善以《破產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規,以保護投資人、貸款人等金融市場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市場秩序。此外,要進一步完善AMC立法,對於已有但難以適應市場發展的法律,應該儘早修改,為AMC的正常運作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第三,完善市場和提高資產處置效率。可以以現有的遍佈全國的產權交易市場的網路、渠道為基礎,通過合併、改組、增設功能的方式,充分吸納上述市場主體,形成一個高效率、多層次、專業化的不良資產交易市場。要加大市場開放程度,加強市場交易工具的開發,豐富市場參與主體的數量與型別,促進參與主體行為的市場化與需求的多元化。

  第四,AMC的高效運營需要一些優惠政策的支援。國家可考慮由政府出面組建成立專門的信用擔保機構,為不良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升級提供擔保。儘快建立起統一、高效的不動產和動產擔保登記系統。擴大擔保物的範圍,將動產引入抵押擔保實踐和信貸實踐。建議對在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發生的過戶費、評估費、登記費、土地出讓金、訴訟費、執行費等,應予以減免,並可考慮對AMC實行完全免稅。

  註冊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範圍有哪些

  受託資產管理;投資管理;投資顧問;股權投資;企業資產的重組、併購及專案融資;財務顧問;委託管理股權投資基金;國內貿易;投資興辦實業。***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專案除外,限制的專案須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 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範圍:

  ***一***收購併經營金融機構剝離的本外幣不良資產;

  ***二***追償本外幣債務;

  ***三***對所收購本外幣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

  ***四***本外幣債權轉股權,並對企業階段性持股;

  ***五***資產管理範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

  ***六***經相關部門批准的不良資產證券化;

  ***七***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財務及法律諮詢,資產及專案評估;

  ***九***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

  ***十***接受委託,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接受其他金融機構、企業的委託,管理和處置不良資產;

  ***十一***運用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抵債實物資產進行必要投資;

  ***十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批准的其他業務活動。 注:以上十二項需到銀監會審批;

  概括為:***1、主要包括資產收購、管理和處置,資產重組,接受委託管理和處置資產的服務,追加投資以及經批准的其他業務。

  2、管理運用自有資金;受託或委託資產管理業務;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諮詢業務;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資產管理業務。***; 不需要審批經營範圍:資產管理,投資管理,企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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