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古代治所城市形態的社會文化

  一、問題之提出

  一般認為,中國古代的主要城市大都圍繞著城牆。章生道說:“對中國人的城市觀念來說,城牆一直極為重要,以致城市和城牆的傳統用詞是合一的,‘城’這個漢字既代表城市,又代表城垣。在帝制時代,中國絕大部分城市人口集中在有城牆的城市中,無城牆型的城市中心至少在某種意義上不算正統的城市。”陳正祥也說:“城***walled¢town¢or¢walled¢city***是中國文化的特殊產物,很突出的標誌,構成了漢文化圈人文地理的獨有景觀。”因此,在眾多研究者的筆下,中國古代的城市一般被描述為四周用夯築或磚砌的高大城牆環繞著***一些城市還築有二至三道城牆***,城牆的四方開著三、四至七、八個城門***較少的城有少於三個或多於八個乃至多達十二個城門***,城牆外通常有護城河***並不一定環繞城牆,往往藉助自然河流作為城壕,靠山的部分或多未掘壕***。城郭的形狀通常呈不規則的正方形或長方形,個別呈圓形;城的規模***通常用城牆的周長來衡量***雖然因城的行政等級而異,但一般較大,“城內土地面積到達一兩方公里是很平常的事”,“遠較歐洲及日本的城堡為大”。城內不僅包括各種官署衙門、民居、店鋪,還有大片的空地***包括園圃、山林、川泉,甚至農田***。城內的格局則受到其行政職能與城門數量的制約:官署衙門等公共權力建築物一般位於城的中北部,譙樓則常位於正中央;城門的數量與佈置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城內的街道佈局。

  無庸置疑,上述認識是建立在大量的歷史文獻記載、實地觀察與研究基礎之上的,揭示了歷史事實的重要方面。然而,仔細分析上述認識,我們注意到,其所依據的文獻主要有兩方面:***1***以明清地方誌為中心的官方文獻。幾乎每一種地方誌都有關於城池、公署廨舍、壇廟、橋樑以及城內街衢的詳細記載,這是我們認識治所城市空間形態與內部結構的主要依據。然而,出於對權力機構的重視以及這些權力與信仰設施所具有的顯而易見的象徵意義,在這些歷史文獻中,城池、公署等權力設施的地位、作用乃至其空間形態都被明顯地誇大了。關於這一點,我們只要注意一下各種明清地方誌所附地圖中城池在輿地圖上以及官廨衙署在城池圖上所佔據的完全不成比例的空間位置,就會留下深刻的印象。這種文字記載與古地圖對城池的強調與誇大強化了中國古代城市“為城牆所環繞”的特徵及其作為軍政中心的政治控制功能,相應地,也就引導人們忽視了某些細節,比如城牆外街區的存在以及城市的其商業經濟功能。***2***早期來華傳教士及其它西方人士有關中國城市的記述,這是西方學者認識並描述中國古代城市的主要依據。這些主要出自目擊者的記述,感性色彩隨處可見:當這些西方人來到一座繁榮富庶的城市裡,顯然更易於被巨集偉壯麗的城垣及寬敞高大的廨舍所吸引,而對歐洲城市中同樣具有的熙熙攘攘的市場和擁擠的居民區則較為忽視。無需引述馬可·波羅那些頗有爭議的誇張性描寫,即使是最為直接可靠的西方目擊者留下的記錄,對城垣、道路及廨舍的描述也佔據著突出的優勢地位。這與中國傳統文獻中對城池、官署的重視相互印證,為中國古代城市主要表現為“城牆內的城市”這一觀點提供了強有力的證據。

  還需要指出的是:迄今為止有關中國古代城市空間形態與結構的認識主要來源於一些總概性的描述和典型城市的個案研究,前者以觀察資料為基礎,後者則主要集中在一些歷史上的重要城市***特別是都城***的研究上。事實上,雖然中國城市史與歷史城市地理的研究一直較受學術界關注,但有關地方城市空間形態與結構的研究卻相對薄弱。研究的薄弱也是使我們對中國古代城市空間形態與結構的認識基本上停留在感性階段的重要原因。

  因此,我們認為,所謂中國古代城市的主要特徵之一乃是“城牆內的城市”這一論點,並未得到切實而全面的實證性證明,而只是以一些直觀認識與典型個案研究為基礎的,其中還存在若干疑點:***1***在中國古代,具體地說,從秦漢以迄於清代,大部分治所城市由城牆所圍繞的時間究竟有多長,即是否在大部分吋段裡,大部分治所城市均築有城垣,而且這些城垣確實在發揮作用?***2***在不同的歷史階段,築有城垣的治所城市是否佔據全部治所城市的大多數?***3***古代治所城市的街區與居民是否全部或大部分均包括在城牆所圍繞的範圍內,換言之,是否全部或大部分城區均由城牆所包圍?顯然,要切實地回答這些問題,最可靠的途徑乃是進行更多的、細緻的個案研究,通過大量個案研究的積累,逐步形成對中國古代城市形態與空間結構及其演變過程的總體性認識。斯波義信曾經指出:“在中國城市史的研究方面,通常總是以長安、洛陽或北京之類的模式,千篇一律地概括中國的城市,而且滿足於這種研究的思想非常根深蒂固,因此很難作出,諸如一般的和正規的城市論、城市形態論或城市生態論之類的研究。”他認為,只有通過對諸多個別城市的研究和比較,找出普遍性與特殊性,才能提煉出有關中國城市發展史的正確論述。遵循這一研究理路,我們對古代漢水流治所城市的城郭形成與演變、外緣形態及城市內部的空間結構,開展了儘可能細緻的考察。本文即以此為基礎,結合其他地區的城市個案及有關研究,對上述問題作些探討。

  二、城牆之有無

  在中國古代史上,歷代王朝是否一直奉行修築城垣的政策?如果王朝奉行這一政策的話,那麼,它是否在各地均得到普遍執行,即事實上地方城市是否普遍修築起城牆?對此,近年來,已有學者提出了質疑,並得出了一些初步認識,認為“至少在中國王朝後期的宋、元兩朝以及明代的前中期這長達五百年的時間內,中國很多地方城市長期處於城垣頹圮、甚至無城牆的狀態”。在此基礎上,結合對古代漢水流域城市的研究以及對其它地區城市的認識,我們認為,可以將中國古代治所城市城牆的修築、存廢情形,大致區分為四個時期:

  ***1***漢晉南北朝時期,各王朝普遍奉行築城政策,事實上各地城市也普遍興築起城垣。

  《漢書·高帝紀下》記高祖六年***公元前201年***冬十月,“令天下縣邑城。”顏師古注云:“縣之與邑,皆令築城。”論者多據此認為漢代奉行築城政策。從今見史料看,這一政策也確實得到較普遍的執行,大多數郡縣治所均築有城郭***雖然其中有相當部分是沿用先秦特別是戰國時期所築之舊城***,而且經常得到維護、修繕。在漢水流域,南陽郡治宛***在今河南南陽***、漢中郡治西城***西漢,在今陝西安康***與南鄭***東漢***、江夏郡治西陵***在今湖北雲夢縣城關鎮***及宜城、冠軍、博望、育陽、西鄂、棘陽、比陽、堵陽、湖陽、酈、安眾、新都、鄧、襄鄉、舂陵、朝陽、臨沮等縣均築有城郭,且已得到考古勘查或發掘之證明,從而進一步說明漢代郡縣治所較普遍地築有城垣,沒有城垣的縣治當不會太多。

  魏晉南北朝時期可謂中國古代史上的“城居時代”:一方面,自漢末三國以迄於隋唐之際,中原板蕩,變亂頻仍,“百姓流亡,所在屯聚”——“其不能遠離本土遷至他鄉者,則大抵糾合宗族鄉黨,屯聚塢堡,據險自守,以避戎狄寇盜之難”;西遷、北徙、南來的移民,亦大多據城壁以自保,從而形成以城邑、塢堡、戍壘為中心的聚居狀態。另一方面,各政權對於地方的統治,或藉豪族所築之塢堡,因其地而立州郡縣,遂使塢堡成為州郡縣治所;或由地方長吏“斂民保城郭”,選擇險要處另立城郭,以為據守之資。於是,這一時期各地普遍興築了很多城郭。據劉淑芬統計,這一時期魏晉北朝所築城郭見於記載者共有137座;而章生道的統計則表明,自西晉以迄於隋統一***265—2******,南北方新築的城郭共有169座,其中位於秦嶺一淮河以南地區者有121座。顯然,這一時期南方地區新築的城郭要比北方地區多得多。因此,雖然很難估計此一時期所築城郭的總數,但認為此一時期各地均普遍興築各種型別的城壁塢堡、著籍戶口多居於其中或附城而居,當無大誤。

  ***2***隋唐五代時期,王朝雖然提倡築城,但各地往往因地制宜,或沿用舊城垣,或新築、增築城垣,或根本沒有城垣。

  《隋書·煬帝紀下》記大業十一年***615年***二月庚午詔稱:“今天下平一,海內晏如,宜令人悉城居,田隨近給,使強弱相容,力役兼濟,穿窬無所厝其奸宄,萑蒲不得聚其逋逃。”於是,“郡縣鄉邑,悉遣築城,發男女,無少長,皆就役。”則隋煬帝時嘗奉行築城政策。然其時大亂之勢已成,欲“令人悉城居”以強化其統治,實無可能,故雖天下郡縣悉皆築城,而成者則甚鮮。

  唐初,至少在北方諸邊,曾頗提倡築城。高祖武德七年***624年***六月,“遣邊州修堡城,警烽候,以備胡。”武德九年春正月《修緣邊障塞詔》稱:“其北道諸州所置城寨,粗已周遍,未能備悉。……其城塞鎮戍,須有修補,審量遠近,詳計功力,所在軍民,且共營辦,所司具為條式,務為成功。”詔命“所司具有條式”,則築城或已成為制度。《唐律疏議》卷8《衛禁》“越州鎮戍城垣”條雲:“諸越州、鎮、戍城及武庫垣,徒一年;縣城,杖九十。***原注:皆謂有門禁者。***[疏]議曰:諸州及鎮、戍之所,各自有城。若越城及武庫垣者,各合徒一年。越縣城,杖九十。縱無城垣,籬柵亦是”。則按照制度規定,諸州鎮戍縣皆當“各自有城”,“縱無城垣,籬柵亦是。”

  然而,這些制度規定並不意味著唐代州***府***縣治所即皆普遍築有城郭。在愛宕元所列的《唐代州縣城郭一覽》表中,共有164個州縣城郭註明了築城年代,其中有90個是唐天寶以後***不含天寶年間***所築,佔全部已知築城年代之州縣城的55%。註明築城年代在唐天寶以前***含天寶年間***的74座州縣城中,註明其築城年代在先秦時期者實頗為可疑,不足憑信;幾個注為後漢或三國孫吳所築的城郭,也須詳加考定。那麼,唐天寶以後所築城郭在全部已知築城年代的州縣城郭中所佔的比例,只能更大;更遑論未註明築城年代的那些州縣城郭,也有相當部分為天寶以後所築。換言之,這些天寶以後方修築城郭的州縣治所,在天寶以前,也就是唐前中期100多年裡,並未修築城垣;而在唐前中期,可能有一半以上的州縣治所,並未修築城垣。

  當然,文獻中未見有關築城的記載,並不說明州縣治所本身即無城垣,而很可能沿用漢魏以來舊有城郭,只是在唐前中期未加維修而已。研究表明,在唐前中期漢水流域的58座州縣治所城市中,隋及唐初新築或重修的城郭只有2座,佔全部治所城市的3.4%:沿用魏晉南北朝時期的舊城垣有40座,佔全部治所城市的69%;其餘l6座州縣治所在唐前期很可能並無城垣,佔全部治所城市的27.6%。顯然,沿用舊城與基本可斷定沒有城郭的州縣城,佔據了全部治所城市的絕大多數。唐代漢水流域的58座州縣城,雖然僅佔唐帝國1500餘座州***府***縣城的4%弱,其城郭之有無、沿用與修築情形可能並不具有代表性;然結合愛宕元對331座唐代州縣城郭的細緻考察,基本可以斷定:在隋以至唐前中期,絕大部分州縣治所均沿用前代遺留下來的城垣,或者根本沒有城郭,只有極少部分州縣治所新築或改築了城垣。

  因此,只是到“安史之亂”後,各地才普遍地興築、增修或擴修城垣,特別是很多州府治所城市,普遍修築了羅城,這就是愛宕元曾充分論證過的“唐末五代州縣城郭規模的擴大化”。後世文獻及考古發現所見的唐代城郭,大部分都是晚唐五代興築、擴修或重修的。換言之,只是在晚唐五代,大部分州縣治所才漸次築起城郭。

  ***3***宋元時期,王朝基本不提倡築城,內地州縣亦普遍不築城,只在邊地城市和部分重要城市,才興築或注意維護城垣。

  宋初,懲於晚唐五代藩鎮割據之弊,曾令江淮諸郡毀廢城垣,故淮南、荊襄、江南東西、兩浙、福建、廣南、四川等南方地區,被迫或自發譭棄城壁的現象較普遍,導致許多府州縣治所城市長期沒有城郭,或雖有舊城而長年不加修理,使其自然廢棄。這種在內地州縣不提倡築城的政策,基本上延續了整個宋代;事實上,兩宋時代的內地***雖然南北宋間“內地”的含義並不相同***州縣治所亦大部分沒有較完整的城郭,基本上處於無城狀態。在我們所研究的宋代漢水流域49個州***府***縣治所中,北宋中期可以確定仍存有城郭的只有11個,佔全部治所城市的22%稍強;可以確定在南宋時得到維修、重修或新修城垣的,只有7個,佔全部治所城市的14%;到了元中後期,可以確證仍存有城垣的只有襄州、郢州和均州3座了。換言之,自北宋以迄於元,漢水流域築有城郭的州縣治所城市呈現出逐步減少之勢。我們認為,這應當是內地的晉遍趨勢。

  與在內地不提倡築城、內地州縣確亦普遍不築城郭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宋代比較重視邊地的築城,很多邊地州縣治所確電築起了城垣。北宋前期,主要是在北邊與西北邊的河北、河東、陝西諸路築城;北宋中後期以迄於南宋,主要是在廣南西路、荊湖南路的緣邊地帶及福建、廣東路的沿海地區築城。但是,對邊地州縣築城的普遍性也不宜估計過高。熙寧十年***1077年***,中書門下在回覆神宗詔問的奏疏中說:“看詳天下城壁,除五路州軍城池自來不闕修完、可以守禦外,五路縣分及諸州縣城壁多不曾修葺,各有損壞,亦有無城郭處。”則即便是沿邊的河北東、西路及河東、秦鳳、永興軍等五路也只有州、軍城得到定期修護,五路縣城及其它地區的州、縣城則多久不修葺而自然廢隳,有的州縣治所並“無城郭”。

  一般說來,蒙古、元朝統治時期,在各地普遍推行了毀城和禁止修城的政策,特別是在蒙古軍隊數遭挫折的四川、襄漢、荊湖、兩淮地區,平毀了大量的城郭。元朝法律也曾禁止在漢人地區特別是南宋故地修築城郭。因此,雖然元末一些地方曾自發興築了不少城垣,但總的說來,蒙古、元朝統治時期,基本上可視作“毀城”時代。

  ***4***明清時期,王朝比較提倡築城,但這一政策的實施存在很大的階段性與區域性差別;實際上,大部分州縣治所城市只是到明中葉以後,才普遍修築起城郭;清代主要是維修明代舊城,只是在清後期興築了少數新城。

  一般說來,明清兩代均奉行提倡築城的政策,州縣官的職責之一就是負責修築、維護城垣濠池,如有疏失,要被追究責任。但是,這一政策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卻因時因地各有不同。概言之,明代有兩個築城高潮期:一是明初洪武、永樂朝***1368—1424年***,不僅在山東、南直隸、兩浙、福建、廣東等沿海地區及部分內地修築了大量的衛所城市,而且大部分府、州***包括散州***的治所均在這一時期興築或重築了城郭;二是明中後期,特別是景泰至萬曆初***1450—1573年***的100餘年間,不僅重修了大多數府州城郭***主要是甃以磚、石***,而且興築、改築了多數縣城,到明後期,估計全國三分之二以上的縣城均築有城垣。顯然,明代府州縣治所築城之先後與其軍事、行政地位之間存在對應性關聯。

  在明清之際的***中,大部分府***州***縣城郭均受到程度不同的破壞,故順治、康熙、雍正時期,各地均普遍修葺了殘毀傾圯的舊城郭。清朝前期的修城主要是在明代舊城基礎上培土、瓷磚、加高以及修理樓堞,特別注意城門、城樓的維修,但較少有新的創制,也很少興築新城。直到嘉慶以後,為因應社會***加劇而引發的治安、防守問題以及火器使用越來越普遍對於城池攻守所帶來的影響,才又興起了一場修治城郭的高潮:主要是加固城垣,增高馬面,添設炮臺,疏浚濠池等;在這一過程中,原來一直沒有城郭的一些山區縣治也興築了城垣。因此,到清朝末罕,絕大部分府***州***縣治所均築有城郭,而且得到不同程度的維護。各地今存城郭殘跡,大多即為清代城郭的遺存。

  綜上可知:自兩漢以迄於明清,歷代王朝對於州縣治所修築城郭的政策與重視程度既歷有變化,其政策在各地的實施又往往因時因地乃至因人***地方官***而各有不同,故州縣治所城垣之興築、維護亦各不相同,不能簡單地認定歷史時期大部分州縣治所在大部分時段裡均有城垣環繞,形成所謂“城牆內的城市”。我們認為:至少需要有超過一半的州***郡***縣治所築有城郭、而且這些城郭至少在制度規定上是得到經常性維修的,方可以將這一時期稱為“築城時代”。然則,概括地說,兩漢魏晉南北朝***公元前206年—公元5******、中晚唐五代***755年叫60年***、明中期至清末***1450年—1911年***這三個時段或可得稱為“築城時代”;其餘的隋唐前中期***5***—755年***、宋元至明前期***960年—1450年***,則基本可以斷言,其築有城郭的州***郡***縣城在全部州縣治所城市中不會超過50%,或可稱之為“非築城時代”。雖然“築城時代”佔據了1500餘年,而“非築城時代”只有600多年,但這已足以說明:以“城牆內的城市”概括中國古代治所城市的特徵。至少是不完全準確的,它既不能適用於所有歷史時段,也不能適用於所有治所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