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貼封條的前提是什麼呢

  工商局作為一級行政機關,其行為代表國家。行政法規定行政行為有先予執行權,既然工商部門貼上了封條,那麼,沒有工商局決定或者法院裁決是不能拆除的,否則涉嫌犯罪。下面讓小編帶領大家來了解一下被工商貼封條的前提是什麼吧,希望能幫到你。

  工商貼封條的前提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規定查封、扣押的財物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對容易腐爛、變質的物品,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直接先行處理的,或者當事人同意先行處理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在採取相關措施留存證據後可以先行處理。

  被查封的物品,應當加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封條,任何人不得隨意動用。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違法行為無關或者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達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將查封、扣押的財物如數返還當事人,並由辦案人員和當事人在財物清單上簽名或者蓋章。

  貼封條有哪些法律意義

  貼封條其實就是法律上的“查封”行為,屬於“民事執行”,包括如下意義

  1,由國家機關執行,在我國,法院是法定的民事執行機關;

  2,包括查封在內的民事執行將生效的法律文書內容付諸實施,從而實現債權人的權利;

  3,查封等民事執行需要由債權人的申請;

  4,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執行機關使用公權力的強制行為;

  5,查封等民事執行是實現已確定的私權程式。

  有以下情形的,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的“裁定”

  1,申請查封人撤回了查封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2,債務已經清償的;

  3,查封的財產變賣不成,申請查封人、債權人不同意以被查封之物抵債的;

  4,被查封財產的所有人提供擔保,經過查封申請人同意的;

  5,查封了案件以外人的財產的情況;

  6,法院認為存在其他應當解除查封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