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期間計件工資怎麼算按規定

  工傷救濟經歷了從過錯責任到無過錯責任的歸責方式逐漸客觀化的侵權損害賠償階段,又經歷了從侵權損害賠償到損失承擔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階段。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工傷期間計件工資計算方法,希望能幫到你。

  工傷期間計件工資計算方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工傷沒上班工資的計算方法

  1. 職工工傷事故之後,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人社局工商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認定完工傷之後在停工留薪期內,用人單位應當照常給工傷職工發放工資。

  請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 停工留薪期滿之後60日內,可向當地工傷部門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經鑑定確定傷殘等級之後,可根據傷殘級別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福利。

  請參照《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工傷的主要種類

  1.按受傷程度分類:一般分為輕傷和重傷。也可分為

  ⑴輕傷;

  ⑵中度傷;

  ⑶無生命危險的重傷;

  ⑷有生命危險的重傷;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

  2.按致傷因素分類:

  ⑴機械性損傷:如銳器造成的切割傷和刺傷,鈍器造成的挫傷,建築物倒塌造成的擠壓傷,高處墜落引起的骨折;

  ⑵物理性損傷:如燙傷、燒傷、凍傷、電損傷、電離輻射損傷;

  ⑶化學性損傷:如強酸、強鹼、磷和氫氟酸等造成的灼傷。

  3.按受傷部位分類:可分為顱腦傷、面部傷、胸部傷、腹部傷和肢體傷。

  4.按面板或粘膜表面有無傷口分為開放性損傷和閉合性損傷。

  5.按受傷組織和器官多寡分為單個傷和多發傷。

  老工傷

  至2012年,老工傷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著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

  工傷鑑定怎麼做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定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