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年休假工資計算方法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小編整理了一些,有興趣的親可以來閱讀一下!

  

  市政府辦公室日前出臺《做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以推動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維護廣大幹部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

  鼓勵領導幹部帶頭休假

  《通知》指出,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是國家以法規的形式確立的一項重要福利制度,各級各部門要站在以人為本、維護職工權益、順應群眾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休假,以實際行動帶動和支援休假制度的落實。要從思想和行動上引導、鼓勵幹部職工正確看待工休關係,依法享受休假權益。

  法定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假

  根據規定,工作人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員從達到規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另外,有五種情形,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

  《通知》指出,工作人員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根據個人意願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確有特殊情況的,可跨1個年度安排。上一年度工作任務特別繁重的單位中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可一併納入本年度計劃安排調休,保證全員享有年休假機會。

  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每年年初要在保證完成年度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幹部職工意願,盡力克服工休矛盾,制定年度全員帶薪年休假計劃,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各單位要建立規範的年休假計劃管理臺帳,及時登記年休假計劃執行情況及調休情況,每季度公示一次。

  應休未休可發三倍工資

  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且在下一年度也難以安排補休的,各級各類機關事業單位應按規定向未休假工作人員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支付標準為: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為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各單位擬發放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主管部門於下一年度1月20日前書面提出申請,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審批。

  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該單位在規定支付時間後的一個月內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對逾期仍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將責令其按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日工資收入的300%***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所需經費由單位負擔。

  事業單位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和事假累計兩個月及以上,單位扣發工資的;

  ***二***累計曠工30天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事業單位年休假工資的注意事項

  當年度結束以及員工離職時,會發生年休假如何折算成工資的問題,在此總結一下:

  ***一***年度結束時有年假未休完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因此,單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標準低的,應該要支付3倍工資。

  不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所以有些單位也希望和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不休年休假的證明,給予1倍的工資。

  ***二***離職時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產生的一個觀念,以為離職時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基礎,來判斷未休年假,其實這樣是錯誤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可見,員工離職時只有權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對應的年休假。

  具體的折算方法是:***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如果離職時已把全年年假休完了,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