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年放假工資如何算

  勞動報酬權是勞動者按其所提供的勞動量取得應得工資報酬的權利。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過年放假工資計算方法,希望你們喜歡。

  過年放假工資計算方法

  按勞動法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法定的公休日為104天/年,法定節假日為11天,並按下述規定方法計算加班工資: a.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b.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工資:***實際工作時間-8小時***×小時工資×150% 法定公休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法定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日工資×300% 2、依據上述規定,如果春節7天都加班,法定節假日3天***年30、初一、初二***,法定公休日4天***初三到初六***,則除正常月工資外還必須額外支付的加班工資應為:法定節假日:月工資收入÷21.75×3×300%法定公休日:月工資收入÷21.75×4×200%。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一、《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過年上班工資計算標準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過年上班工資的計薪天數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此前有媒體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以前的演算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而此演算法一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剛剛廢止的2000年釋出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春節七天假期中,只有前三天是國家法定假日,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

  初一至年初三期間加班,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2015年春節假期,法定假日為初一、初二、初三共計3天。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初四至初七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