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法定假日工資計算

  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下面小編就為大家解開,希望能幫到你。

  

  法定休假日的工資應為:日基本工資+加班費。

  以底薪1500元為例,日基本工資應為:1500÷21.75=68.97元,小時工資應為:1500÷***21.75×8***=8.62元,

  在法定節假日當天,分別以上班為0、6、8、10個小時為例,來說明當天工資的計算。

  上班為0小時,即休息,當天工資為:日基本工資+加班費=68.97+0=68.97

  上班為6小時,當天工資為:日基本工資+加班費=68.97+8.62×3×6=68.97+155.16=224.13

  上班為8小時,當天工資為:日基本工資+加班費=68.97+8.62×3×8=68.97+206.88=275.85

  上班為10小時,當天工資為:日基本工資+加班費=68.97+8.62×3×10=68.97+258.6=327.57

  所以,如果在法定休假日上班了,你只需要根據上班小時數,算出加班工資,再加上日基本工資,就是你當天應得工資總數。不過要注意的是,單位在算工資時,一般會把法定休假日算在基本天數中,加班費則另外單列為法定休假日加班費。

  以上演算法,不包括單位給的其它福利。

  1:法定休假日為有薪假,不上班是有日基本工資的,勞動法第51條規定。

  2:法定休假日不允許用補休來調整。不論何種原因,只要在法定休假日上班了,當天工資,就要按法定休假日上班來計算。

  3:每年度的節假日安排,國務院一般會在上一年的公曆12月份公佈。

  4: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勞動法第44條規定。這裡的工資報酬是指加班費。

  5:法定休假日上班算工資,通俗的說法是,上一天頂四天,或者上一個小時頂四個小時。

  6:法定休假日如果和雙休日重疊,雙休日要調休到其它時間,具體調換安排,國務院會在公佈年度節假日通知中做出安排。

  7:當前實行的法定休假日有11天:1、元旦1天***1月1日***,2、春節3天***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節1天***清明當日***,4、勞動節1天***5月1日*** ,5、端午節1天***農曆端午當日***,6、中秋節1天***農曆中秋當日***,7、國慶節3天***10月1日、2日、3日***。

  另:休息日是指雙休日,星期六和日,不是有薪假,所以雙休日加班,只有兩倍於基本工資的加班費,休息日是可以調休,或安排補休的。勞動法第三十八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假日工資的計薪天數

  針對節假日多一天對加班費到底有無影響的問題,北京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證實,“《通知》理清了一個概念,就是‘月計薪天數’。加班工資應以此計算,而月計薪天數只與雙休日有關,與法定節假日無關,因此對加班費並無影響。”因此在這個新增的“月計薪天數”的意義上,加班費確實比以前按“月工作日”算減少了,但今後無論法定節假日增加到多少天,都對加班費沒有影響。

  此前有媒體稱,每年的法定節假日從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勞動者加班費會得到小幅增加。根據新計算方法,這種說法有誤。

  “以前的演算法是錯誤的。”根據《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的規定,以前一直都是將法定節假日和雙休日均視為不用支付工資,365天刨除這兩塊所剩天數除以12個月,得出每月工作日,計算日工資和加班工資。而此演算法一直與《勞動法》相悖,包括剛剛廢止的2000年釋出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增加一天的法定節假日對於勞動者的影響僅在於,將多一天休息日按照三薪算加班待遇。

  春節七天假期中,只有前三天是國家法定假日,後四天是雙休日調休。

  初一至年初三期間加班,用人單位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2015年春節假期,法定假日為初一、初二、初三共計3天。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初四至初七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法定假日應付的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8年1月10日下發《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勞動者的制度工作時間***即全年總天數減去休息日及法定節假日***由此前的251天減少為250天,則每月工作日由目前的20.92天調整為20.83天。

  該《通知》還首次提出一個“月計薪天數”的概念,用以計算日工資、小時工資,而俗稱的節假日加班三薪、公休日加班雙薪正是以日工資、小時工資為計算基數。《通知》明確指出,按照《勞動法》第51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也就是說11個節假日即使不上班也應計薪,除去不計薪的104個雙休日,月計薪天數應為***365-104***/12,即21.75天,再由月工資收入除以21.75得出日工資水平。以目前北京市月平均工資3008元為例,則勞動者節假日加班應以138.3元為基數,發放三薪或雙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