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曠工的開除問題

  從勞動關係產生的歷史我們看到了勞動法誕生的歷史使命,而對現代勞動關係的解析也使弱者理念成為勞動法必然的選擇。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希望你喜歡。

  

  一、什麼是辭退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二、曠工幾天公司可以辭退職工

  勞動法關於曠工幾天可以開除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每個公司不一樣的規定,一般是三天。

  相關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對曠工幾天單位就能辭退職工的規定,實踐中每家單位都有自己對這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講職工曠工三天的,那麼單位就能辭退職工了。同時,單位還不需要支付職工相應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