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用房的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標準是什麼

  辦公用房是指企業、事業、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的辦公用房屋。其中,檔 次較高的、裝置較齊全的為高標準寫字樓,條件一般的為普通辦公用房。

  建設等級與面積指標

  第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等級分為三級:

  一級辦公用房適用於中央部***委***級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二級辦公用房,適用於市***地、州、盟***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三級辦公用房,適用於縣***市、旗***級機關,以及相當於該級別的其他機關。

  第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包括:辦公用房、公共服務用房、裝置用房和附屬用房。各類用房的內容如下:

  一、辦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和領導人員辦公室。

  二、公共服務用房,包括會議室、接待室、檔案室、文印室、資料室、收發室、計算機房、儲藏宣、衛生間、公勤人員用房、警衛用房等。

  三、裝置用房,包括變配電室、水泵房、水箱間、鍋爐房、電梯機房、製冷機房、通訊機房等。

  四、附屬用房包括食堂、汽車庫、人防設施、消防設施等。

  除上述四類用房之外的特殊業務用房,需要單獨審批和核定標準。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三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區辦公用房、高層建築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採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

  第十三條

  各級工作人員辦公室的使用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一、中央機關:

  正部級:每人使用面積54平方米。

  副部級:每人使用面積42平方米。

  正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24平方米。

  副司***局***級:每人使用面積18子方米。

  處級:每人使用面積9平方米。

  處級以下:每人使用面積6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