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有何區別

  醫療差錯是影響醫療安全的最重要因素。有效預防和正確處理醫療差錯,需要以科學辯證的認識為前提。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什麼是醫療差錯,歡迎閱讀。

  什麼是醫療差錯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未造成任何後果的醫療糾紛。依《辦法》的規定,醫療事故的後果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殘廢、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對於沒有達到事故程度的醫療過失,均應認定為醫療差錯。換言之,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特徵基本相同,兩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損害後果程度上的差異。

  醫療差錯示例

  例如,某醫生為一胸腔積液的病人施行胸腔閉式的引流術,術前未認真檢查器械,結果術中將金屬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後開胸取出抽口,病人恢復良好。本例手術醫生疏忽大意,未檢查器械,應認定為確有過失,但只是給病人造成了增加痛苦、延長治療時間等後果,沒有導致功能障礙以上的損害,不符合醫療事故的特徵,僅構成了醫療差錯。根據所造成的後果不同,又可將醫療差錯全分為一般醫療差錯和嚴重醫療差錯。

  1.一般差錯。一般差錯是指未給病人造成任何後果的差錯。

  例如,某護士在治療中誤將甲床的80萬單位青黴素給乙床病人注射,而將乙床的8萬單位慶大黴素給甲床病人注射,出現了交叉治療的錯誤。注射後及時發現,立即報告醫生,做好緊急搶救的一切準備,醫護人員守候在乙床病人的身邊。恰逢乙床病人對青黴素不過敏,一場虛驚之後,病人安然無恙。本例雖然病人沒有出現不良後果,但護士的交叉治療錯誤即極嚴重,這是不遵守規章制度,對工作不負責任造成的,構成一般醫療差錯。

  在一般醫療差錯中指在診療過程中,因醫務人員的過失,發生了一般性的錯誤,但責任者能實事求是地及時報告和處理,對患者未造成危害,無任何不良後果者。

  例如某護士在晨間治療時,誤將甲床的80萬單位水劑青黴素誤給乙床患者注射,而將乙床的8萬單位的慶大黴素誤給甲床患者注射,造成交叉治療的錯誤,用藥手發現錯誤,緊急報告醫師,立即推來了急救車,守護在患者乙的床旁,經觀察,恰遇患者乙對於青黴素過敏反應陰性,未造成任何的不良影響。從護理技術方面來說,這種藥物的交叉注射是護理人員由於工作的不細心或責任心不強造成的,只是未給患者造成任何不良的影響,故屬於一般醫療差錯。如果患者乙對青黴素過敏,那後果將是不堪設想的,本例也就不屬於醫療差氏的範疇了。

  區別嚴重醫學差錯和一般醫療差錯的關鍵是對患者的身體健康造成的影響,造成一定影響的屬嚴重醫療差錯,未造成影響的屬一般醫療差錯。

  2.嚴重差錯。嚴重差錯是指醫療過失已給病人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後果的差錯。後果可表現為各種方式,如增加痛苦、延長治療時間、擴大經濟支出、遺留手術瘢痕、出現不適症狀、產生輕度併發症或後遺症等。例如,某醫院產科助產士,在給一產婦接生時,由於業務能力較差,臨床經驗不足,雖然產婦出現了一系列較為明顯的子宮破裂的先兆,但該助產幹仍然沒有想到有子宮破裂的可能,也未採取相應的措施,結果病人子宮破裂。幸被上級醫生及時發現,經緊急手術,縫合了破裂口、病人母子平安,沒有出現嚴重後果。本例助產士有技術失誤,但經上級醫生的彌補,沒有給病人造成嚴重的損害後果,只是增加了痛苦,延長了治療時間,屬於嚴重醫療差錯。

  在嚴重醫療差錯中指在對患者的診療過程中,確因技術水平不高或技術裝置不足,發生誤診,延誤治療時間,給患者治療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未釀礙不良後果者;或出現醫療方面的過失,但被及時發現,及時處理雖未造成後果,然而就醫務人員的工作而言,也是一種嚴重差錯。

  例如在婦產科接產工作中,確因患者的病情複雜或伴有嚴重的合併症,醫務人員確因技術水平所限和臨床經驗不足,對子宮破裂的先兆未發現,因而發生了子宮破裂,經及時搶救,患者恢復良好,未造成嚴重後果,屬嚴重醫療差錯。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過程中,醫務人員確有過失,但經及時糾正未給病人造成嚴重後果或未造成任何後果的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的後果必須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如殘廢、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對於沒有達到事故程度的醫療過失,均應認定為醫療差錯。換言之,醫療差錯與醫療事故的特徵基本相同,兩者之者的唯一不同是損害後果程度上的差異。

  認為只有造成嚴重的醫療損害後果才能主張損害賠償的說法源於原《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規定,該《辦法》現已廢止。該《辦法》將醫療過失行為分為醫療事故和醫療差錯,造成嚴重後果的為醫療事故,而對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醫療損害後果以醫療差錯對待。醫療差錯不屬於醫療事故,所以也就得不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

  現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擴大了醫療事故的內涵,取消了醫療事故必須存在嚴重後果的標準。以往所說的醫療差錯已被納入現行醫療事故之中,受《條例》的調整。《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該條例對醫療事故的界定,我們可以看出,任何違反醫療法律法規、診療規範的行為,只要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就構成醫療事故。《條例》第四條規定將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其中四級醫療事故為:“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所以原《辦法》中的醫療差錯當屬現行《條例》規定中的四級醫療事故。

 

  與《條例》配套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以227種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劃定了醫療事故的各種細緻等級。因此依據現行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醫療事故的損害賠償不以患者受到嚴重損害後果為前提。也就是說,只要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醫療差錯,既是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可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