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名商標取得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馳名商標,是一個專有的法律概念,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且有較強競爭力的商標。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馳名商標的相關法律知識。

  馳名商標取得需要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享有良好商品質量信譽的商標

  商標是商品與商標標識的統一體,商標僅僅是商品的標記,法律並不規定商標所示的商品一定要達到某種質量標準,它只要求符合使用或申請註冊時所註冊的規格為限。但馳名商標所示商品必須是品質優良,符合法定要求和規格,並長期保持穩定而享有信譽。

  商品的質量信譽,是馳名商標的根本前提。而且這種信譽,與所謂的“省優”、“部優”、“國優”無關,也與廠商規模大小和級別以及其所獲得的金獎、銀獎、國際獎等也無必然聯絡。這種信譽指的是社會信譽,是廣大消費者經久使用以後自然形成的綜合反映。由此我們也可以認為馳名商標本身就是優質商品的標誌,優質商品是馳名商標的核心。


  2.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這個條件表明馳名商標是為廣大消費者和經營者所普遍知曉的商標或著名商標,或者是享有“重大聲望的商標”,人們一看馳名商標,就與該商標所示的優質商品和商號***廠商名稱***三者自然地聯絡在一起。現代社會,各種各類商品千千萬萬,琳琅滿目,同一種商品,有眾多的廠商生產製造和經銷,且各以現代化的包裝和裝璜喬裝打扮,使之千姿百態,消費者已經不可能依靠眼觀手摸等直覺所能識別各種商品的質量好壞,主要依靠認牌購貨,並具安全感和信任感。

  由此可見,某一商標要成為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必然是具有較長的產銷歷史,相當可觀的銷售量和營業額,其商標本身作為一種無形財產,也一定具有重大的商業價值。使用時間比較短,或市場銷售量不大的商品商標,不可能成為馳名商標。或者某一新產品,僅靠廠商獨特的商標設計藝術和鉅額的廣告費,在短期內通過多種形式和多種媒體宣傳而為公眾所知,但卻忽視商標所示的商品的內在質量,則其最終結果,只能是屬於“虛名商標”。

  當然,這個為公眾所熟知的“公眾”,也並非是人人皆知和家喻戶曉。因為許多商品,僅限於特定的人群使用和特定的銷售商經銷。所以為公眾所熟知,應理解為為數眾多的特定的消費者群體和為數眾多的特定的經銷商群體所知曉。

  3.在相當規模的地域範圍內享有聲譽的商標

  這個相當規模的地域範圍,各個國家都有各自的標準加以限定。例如由美國蘭道公司主持、於1990年在社會問券調查的基礎上評選出了世界10大馳名商標,即“可口可樂”、“索尼”、“賓士”、“柯達”、“迪斯尼”、“雀巢”、“豐田”、“麥當勞”、“IBM”、“百事可樂”這些商標在美、日以及德、瑞士等西歐的地域範圍內享有較大聲譽。儘管各國對馳名商標的“相當規模的地域範圍”沒有確切的標準,但有一點卻是共同的,即作為馳名商標除在本國地域範圍內享有聲譽外,必須在國外、至少為一、二個國家地域範圍內享有聲譽。 4.經廣大消費者評選和特定的權威機構所認定的商標

  一般的註冊商標,只要由商標使用人申請,經商標局核准即可。但馳名商標必須經消費者評選和特定的權威機構確認,並向社會公告。中國1992年的首屆認定的馳名商標由商標使用人申報,經報界公佈後,由消費者投票,國家商標局組織有關單位共同篩選,最後由國家商標局加以認定和公告產生,其中以消費者投票評選的結果為主要依據。

  中國現已施行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的原則。認定時應當徵詢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這一規定仍是“為相關公眾所熟知”、消費者的態度、有關部門和專家的意見等是認定馳名商標的重要依據。美、德等國認定馳名商標則採用民意測驗方式;日本是在社會調查的基礎上由政府不定期釋出馳名商標;法國是由法官宣判,但其確定的標準,也以該商標的商品年銷售總額、銷售覆蓋面和商標的年廣告宣傳費總額為依據。

  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方式和要求

  1986年8月14日,中國發布並實施了《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認定與管理馳名商標的宗旨、定義、必備條件、認定標準和認定程式。從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方式和要求上看,包括以下幾點:

  1,商標局負責認定馳名商標

  《規定》第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馳名商標的認定與管理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認定或者採取其他變相方式認定馳名商標。”

  2,商標所有人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申請

  《規定》第四條:“商標註冊人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的,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認定馳名商標的申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可以根據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的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時間未超過三年的,不需重新提出認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