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律師的五大禁忌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你對律師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律師的相關法律知識。

  

  禁忌一、過分迷信關係

  在我們接待的數以百計的客戶當中,不乏有些”極品”。他們請律師的目的就在於請律師去“搞勾兌”,希望律師給他們“牽線搭橋”或者提供“機會”,並在初次見面時就直言不諱、滿嘴放炮。

  毋庸諱言,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逐漸形成的人脈資源,特別是司法機關的資源,固然是律師成功執業的助推劑,但絕大多數情況下並非案件勝訴的關鍵因素。我們能夠理解當事人在聘請律師時心急火燎急於解決眼下問題的心情,但風平浪靜之後,當事人是否應該更多地去考慮他聘請律師的價值所在。


  律師的價值在於根據事實與法律,最大限度地維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沒錯,大前提還是事實與法律而非人脈關係。當然,律師更大的價值還體現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而非給客戶帶來“打官司就是打關係”的不良體驗。

  反過來想,即便你通過人脈勾兌勝訴了案件,客戶內心最終感激的也不會是你,佩服的不是你的專業素養而是你的勾兌膽量。客戶反而會想,要不是我出得起價錢,案件能勝訴嗎?

  對於上述那部分當事人,由於他們沒有清醒地認識到律師和律師服務的價值,我們只好婉言拒絕並建議他們另請高明。有時候不忙,我們也會發自內心地好心相勸,引導其通過正當途徑去解決問題。但多數情況下我能看到,他們離開律所辦公室時臉上掛著不悅,或是鄙夷。

  再後來,這其中有一些客戶在案件敗訴後回過頭來又找到我們,對我們傾訴他們不應該輕信之前聘請的律師,迷信關係和權威,花了大量冤枉錢,案件最後竟不了了之。

  羊毛出在羊身上。當事人在聘請律師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提防那些吹牛、吹噓關係的律師。當然,具備職業操守的律師是絕對不可能會接受所謂的“牽線搭橋”的。當事人在下定決心要聘請他信任的律師之前,首先就要端正好自己的心態,在與律師進行交談時,平和地聽取律師給出的專業法律意見或建議。

  禁忌二、和律師討價還價

  這個世界上可能沒有比律師更精明的群體了。如果說有,我們可能會想到菜市場的小商販。但問題來了,律師服務和菜市場買菜能一樣嗎?如果真的可以比較,律師服務可以和醫療服務比較。我想哪位患者在就醫時,會傻到和醫院去討價還價?

  實際上,醫生解決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問題,律師解決的是當事人的人格自由或財產問題。兩者具有異曲同工之妙。

  律師的成本是時間。律師的客戶又有很多,在他們的法律服務計劃裡,肯定會有所差別的。儘管我們一貫保持一視同仁的辦案作風,但人性的自私和現實決定了我們在具體辦案時不可能做到一視同仁。

  優質客戶、付費較高的客戶,律師們往往更願意花費更多的精力去辦理他們的案件。所以律師精明就在於此,你的出價可能無形中就決定了他願意付出的精力,特別是時間成本。

  聰明的當事人不會糾結於律師的報價。有操守的律師,他的服務一定能夠匹配其報價。事實上,這也是一種最理想的服務狀態,就好比醫院來了患者之後,醫生只負責盡心盡職地去醫治他的病人乃至妙手回春,而不浪費大量精力去討價還價。

  禁忌三、輕信律師的承諾、保證

  當事人應當瞭解,現行的所有法律、規範都禁止律師對案件結果作不切實際的承諾。實際上,律師也無法決定案件的結果。

  在現行司法體制下,一個案件特別是敏感案件,它的判決結果是受多方面因素影響和制約的,甚至不排除有法律外因素的,如黨政主要領導的干涉因素、媒體輿論的干擾等。

  所以,即使律師在與客戶接觸時作出了案件結果的承諾或保證,也是不可靠的,甚至可以定性為“忽悠”。

  當然,負責人的律師一方面會告訴他的當事人,現行法律規範的有關禁止性規定,另一方面會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和法律規定,對案件的最終走向作出評估或出具法律意見給當事人,讓當事人自己作出是否聘請律師的決定。

  但實務當中,有部分當事人在初次與律師打交道時,就要律師對案件結果作出承諾。有時候,律師連基本的案卷材料都沒有看到。有時候,在電話諮詢過程中,就有當事人提出此類要求。這是極其可笑的。

  禁忌四、熟人介紹的律師並非可靠

  法律服務由於其固有的特殊性,加之我國律師制度恢復才三十餘年,法律服務體系總體還不十分完善,老百姓對法律服務的價值還處在將信將疑的階段。

  一旦遇到法律難題,找律師往往也是病急亂投醫、有奶便是娘。但更多的時候,請律師還是通過親戚、朋友的介紹或者轉介紹。也就是說,事實上當事人與律師之間是缺乏全面瞭解的,一切均維繫在與中間人或介紹人的信任之間。如果中間人或介紹人負責的話,那還好。

  如果不負責任的話,就會導致實務當中我們瞭解到的一些讓人啼笑皆非的情形,如到最後客戶竟然發現所謂的“律師”沒有律師執業證,後來經證實系當地的“法律服務工作者”***這批人是不能辦理刑事案件的,但可辦理一些民事案件,有時也對外宣稱是“律師”***。

  還有些當事人,其實要找的是刑事案件律師,最後案件敗訴之後才發現介紹人給他介紹的,是一位在離婚訴訟領域享負盛名的所謂“大律師”。

  最糟糕的情況是,我們必須指出,有部分律師和介紹人沆瀣一氣,律師給予一定提成的介紹費,介紹人負責介紹案件。在這種利益分配製度之下,介紹人介紹案件往往唯利是圖,而忽視律師的專業範圍和當事人的具體需求。

  所以,清醒的當事人應該去全面考察律師的個人執業經歷、執業專長,而非輕信熟人的介紹或鼓動,要有自己的客觀標準和評判尺度。

  禁忌五、付費後試圖控制律師

  這類當事人也是愚蠢的。之所以選擇做律師,大部分人還是看重這個職業的自由並且義無反顧。有些公法檢轉行過來的律師,甚至不顧家人的反對、領導的挽留,大部分都是為了自由。所以,從骨子裡,他們就不想被束縛、任人差遣。

  當事人聘請律師付費是理所應當的,律師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是職責所在。但本質上,二者是獨立的個體,互相不牽制,更沒有主僕之分。有些當事人在付費後,自以為是,以為律師就是他的僕人了,不分晝夜、是非工作日、是非假日地撥律師電話,詢問案件進展。最後律師受不了,發生矛盾,雙方關係惡化,甚至解除委託,最終影響整個案件的進展。

  當事人在與律師事務所達成委託之後,應當對自己的律師充滿信任,並樹立以律師工作為中心的思想,一切聽從專業人士的指導。當然,這不排除當事人有自己的建議或看法可以和律師交流。律師在綜合案件具體案情的基礎上,可以選擇性接受當事人的建議。對於一些不合理甚至違法的建議,律師可以拒絕,以免節外生枝,影響整個案件的進度。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當事人在正式聘請律師之前,必須做到:

  一、考察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在當地所處的地位。

  二、瞭解律師個人的業務專長***民商、刑辯、上市等***。

  三、要求律師提供成功案例或勝訴判決。

  四、網上瀏覽律師的辦案記錄或其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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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的業務範圍

  中國《律師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了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內容和範圍:

  ***一***擔任法律顧問;

  ***二***擔任訴訟代理人;

  ***三***擔任刑事辯護人;

  ***四***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五***解答法律諮詢,代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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