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藝節目模式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著作權過去稱為版權。版權最初的涵義是copyright***版和權***,也就是複製權。此乃因過去印刷術的不普及,當時社會認為附隨於著作物最重要之權利莫過於將之印刷出版之權,故有此稱呼。下面由小編為你帶來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關於綜藝節目與著作權的相關資料。

  

  據媒體報道,日前,綜藝節目《中國好聲音》荷蘭原版《The Voice of Holland》的版權方Talpa***塔爾帕***公司在中國香港提出訴訟,要求被告燦星公司停止製作及播放《中國好聲音》第五季節目。而燦星公司則迴應:Talpa公司違背國際慣例、索要高達每年數億元人民幣的天價費用,繼而單方面撕毀合同,宣佈取消《中國好聲音》節目原有的授權,並擬將《The Voice of Holland》的節目模式轉授給唐德影視。燦星表示,《中國好聲音》節目品牌屬於燦星公司與浙江衛視,若對方單方毀約,燦星公司將保留自主研發、原創制作《中國好聲音》節目的權利。

  對於這一糾紛,很多版權界人士感到困惑,因為所謂的“節目模式”屬於著作權法中的“思想”,“思想不受保護”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為何還有人可以壟斷“思想”,而另外一些人還會為引進“思想”而高價付費,並且在一次購買後還會每年持續付費?那麼,在這一糾紛中,燦星公司所付費購買的《The Voice of Holland》的“節目模式”究竟是什麼性質的內容?綜藝節目模式到底受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混淆“模式”與“劇本”概念

  如果仔細考察綜藝節目的所謂“模式”,就不難發現,常見於媒體報道和商業合同中的綜藝節目模式,其所指代的內容並不是著作權法上的“模式”,而實為綜藝節目劇本,這是產生誤會和分歧的根本原因。

  在著作權法上,所謂節目模式屬於創造性的想法和構思的範疇,是指以某種形式固定下來的一系列節目元素所組成的特定節目框架,這裡的節目多指系列型的電視綜藝節目。以風靡全國的節目《非誠勿擾》為例,其模式大致為十幾名女嘉賓和分別登場的男嘉賓進行互相選擇,確定是否能夠成功牽手,另外還包括才藝展示、相互交流提問、亮燈滅燈選擇等主要環節。

  綜藝節目從層面上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巨集觀層面上的節目模式,對這一層面的模仿不受著作權法約束,因為創意、主旨、思路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二是具體實施、支撐節目模式的各類細節,包括原創性的音樂、舞臺美術設計、獨創性的臺詞等,這一層面的原創性內容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克隆節目模式的一方一般重在模仿創意而鮮有直接抄襲他人道具、服裝、臺詞、音樂、舞臺美術設計、口號等微觀節目元素的情形,往往是加以變化以便繞開“表達相同或相近”的約束。

  原創內容可獲保護

  眾所周知,節目模式的價值在於其模式創意,而開發電視節目最為困難之處也在於此。節目模式一旦確定就有多種表達形式可供選擇,他人剽竊創意實質上就是剽竊構思,對於表達形式只要與模式創意的原始表達形式不同,就可以憑藉“思想表達二分法”的原則繞開著作權法。例如在北京某公司“面罩節目”侵權案中,原告推出了一個探討“性”的節目,設計了40多個漂亮的面罩供節目嘉賓佩戴,從而使節目具有了鮮明的特色,其精髓之處在於對節目嘉賓隱私的保護,而具體如何設計面罩和佩戴方式又是多種多樣的,因此被告很容易憑藉具體面罩設計、使用等細節的不同來抗辯原告的著作權維權主張並獲得成功。

  正是因為這一原因,優秀的綜藝節目模式有很大價值但無法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已經在理論和司法實務中達到極高程度的共識,而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也在《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這樣闡述:綜藝節目模式是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於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指令碼、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換言之,綜藝節目中,屬於思想範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一般理解是指尚未進行細化處理的單純創意,而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指令碼、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受著作權法保護。顯而易見,在著作權法上,人們對於綜藝節目模式的一般意義的理解,是指其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而一般不包括節目文字指令碼、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元素。從某種程度上說,電視綜藝節目模式主要表現為一種新的型別和風格,但是正如第一個交響曲的作曲者不能壟斷這種音樂形式一樣,某個電視綜藝節目的製作者也不能壟斷這種節目模式的所有表達形式,因為著作權法不支援創造者對思想的壟斷。正因為這個原因,電視綜藝節目模式創意的版權保護在世界範圍內鮮有成功的案例。

  單純創意不受保護

  既然綜藝節目模式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為什麼很多國外公司又在大量對外銷售綜藝節目模式,並且每年取得海量商業利潤呢?難道這些購買者不懂著作權法嗎?其實,這些熱銷的綜藝節目模式並不僅僅是版權意義上的節目模式,更確切地說是綜藝節目劇本。在娛樂圈,一份典型的綜藝節目模式銷售合同,事實上包括銷售方相關綜藝節目的文字指令碼、製作寶典、節目大綱、分鏡頭劇本,同時會對購買方提供相關的諮詢、培訓等服務,而購買方則根據合同購買到的文字指令碼、製作寶典、節目大綱、分鏡頭劇本來具體組織自己的綜藝節目的拍攝。由此可見,所謂的綜藝節目模式的買賣或者許可,已經遠遠超越了綜藝節目模式本身的範疇,實際上包含了具體實施綜藝節目模式的諸多版權細節,實為綜藝節目劇本。

  明白了這一原因,我們就能夠理解,綜藝節目劇本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但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綜藝節目模式本身並不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仍以《非誠勿擾》為例,如果不涉及到對其具體細節的抄襲,如主持人串詞、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元素,僅僅是對其框架、流程、規則的模仿、借鑑,則並不涉及到對著作權的侵犯。同樣,一些綜藝節目中的創意、思路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因此同樣可以自由借鑑、應用。例如,在音樂真人選秀節目中經常出現的“盲聽盲選”的轉椅橋段,實為一種非常新穎、客觀和充滿想象力的創意,同樣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其他節目可以進行自由借鑑、改編,但不能抄襲具體細節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