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標的底價是怎麼確定的

  拍賣標的,是指委託人委託本公司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其所有或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那麼你聽說過拍賣標的底價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拍賣標的底價的相關法律知識。

  拍賣標的底價的確定方法

  拍賣標的的底價即保留價,是指拍賣標的物在拍賣時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預定拍賣底價,是拍賣人或拍賣法院在拍賣開始之前,就拍賣標的物估定的最低價格,以此作為拍賣價格的最低標準。

  預定底價一般是在拍賣標的物價格不易確定或價格較高的情況下,拍賣人或執行法院認為有必要,才預定拍賣底價。

  一般說來,預定拍賣底價,可以避免拍賣價格過低致使當事人受到難以預測的損害。故在拍賣中只要出賣人或強制執行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預定底價申請的,拍賣人或拍賣法院應予准許。

  拍賣標的底價的預定根據拍賣標的的不同情況而有所區別。《拍賣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委託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並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保留價”。據此規定,對於拍賣標的物底價的確定有以下3種情況:

  一是任意拍賣的標的物,其底價的預定應由委託人自行決定或必須徵得委託人的同意;

  二是對於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拍賣,應根據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底價。

  三是對於強制拍賣標的物底價的預定,應由拍賣法院依職權決定,但拍賣法院對底價的預定,仍應徵得當事人即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意見。

  無論是委託人自定,或拍賣法院等單位預定拍賣底價,都應適可而止,不能定得過高,也不能過低。底價過高拍賣難以成交,過低會使出賣人或債務人受損。

  因此,拍賣底價的預定對拍賣的進行有著重要意義。在拍賣實踐中,預定底價往往多依當事人即出賣人的意思為必要參考。但若當事人與債務人的意見不一致或強制執行中當事人應到場而不到場的,拍賣人或執行法院有權根據客觀公正的標準作出決定,酌定拍賣底價。

  拍賣底價預定後,拍賣人應嚴守祕密,不得對外發表,以防應買人串通壓價。

  相關閱讀:

  拍賣標的瑕疵

  拍賣標的瑕疵應當包括品質瑕疵和權利瑕疵兩個方面。品質瑕疵是指拍賣標的質量,主要包括拍品的外觀形態,製作原材料,製作技術工藝等外觀狀況和內在的質量狀況是否存在缺陷。

  如汽車底盤大架子變型,電瓶無法充電;房屋頂棚漏雨,欠繳物業費;字畫破損或贗品等,與拍賣人的承諾是否相符。拍賣標的權利瑕疵,主要指拍賣人應當保證拍賣標的沒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權利,並且任何第三人都不會就該拍賣標的向競買人主張任何權利,如抵押權、租賃權、智慧財產權等。

  從拍賣標的顯現程度看,還可以將拍賣標的瑕疵分為顯形瑕疵和隱形瑕疵。顯形瑕疵是指可以用肉眼直接觀察到瑕疵,如拍賣標的是否缺損等情況;而隱形瑕疵則是直觀上難以發現,必是經過有關專家鑑定確認或者查實有關檔案材料才能發現標的的瑕疵。

  標的的顯形瑕疵,一般容易被競買人發現,拍賣成交後不易引起糾紛。所以顯形瑕疵一般不會給拍賣人帶來風險。而隱形瑕疵則不然,因為它是難以瞭解和掌握的,也是易引起拍賣成交後糾紛的關鍵問題。所以拍賣企業在拍賣前要特別重視查清隱形瑕疵,通過不同形式告知竟買人,避免事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