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式是怎樣的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於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係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諮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諮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你對勞動爭議調解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勞動爭議調解的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式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對本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法制定的單位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推動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活動。用人單位勞動爭議的調解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調解程式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3章關於調解程式的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要經過申請、受理、調解等以下步驟進行:

  1.當事人申請。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1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2.調解委員會受理。

  3.調解委員會調解。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4.製作調解協議書。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

  二、調解不成的解決辦法

  在實踐中,並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能通過調解方式予以結案,調解委員會對於調解不成的勞動爭議應當如何處理?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有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種情況是,調解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結案的。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第18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但同時,2008年5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14條第3款規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15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在此,兩部法在調解的法定期間問題上出現了衝突,那麼我們應該選擇適用哪一部法呢?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是由勞動部制定的部門規章,《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根據法律的效力大於部門規章的效力原則,我們選擇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即法律規定的調解的法定期間為15天。即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15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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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爭議的範圍

  勞動爭議的範圍,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規定。根據中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條[1]規定,勞動爭議的範圍是: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