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標準

  你知道最高額抵押權嗎?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這就是最高額抵押權。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最高額抵押權的相關法律知識。

  

  根據《物權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最高額抵押債權的確定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主要有如下情形:

  ***一***約定決算期和法定決算期

  約定的確定債權的期間,又稱為決算期,它是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能夠發生的截止期限。只有在該約定的決算期之前發生的債權,才能進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範圍中,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有決算期限,決算期屆滿,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自應就此確定。

  《解釋》第8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強制執行程式被查封后或債務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

  本條規定實為最高額抵押終止的法定條件,雖然沒有明確表述為法定決算期,實質上匯入了法定決算期的概念。當本條規定的法定事由發生時,即使當事人約定的決算期尚未屆至,最高額抵押亦依法終止。

  在約定決算期或法定決算期***《解釋》第81 條規定的法定事由發生時***屆至,抵押權人和抵押人應對決算期之前發生的,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連續交易進行結算,以確定所擔保的債權額,從而確定最高額抵押權。

  ***二***沒有約定確定債權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有權請求確定債權。

  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對決算期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由最高額抵押權人或抵押人以意思表示來確定決算期,但有一定條件限制。

  第一,需從最高額抵押權設立起經過一定期限。至於該期限的具體確定,依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但未明確決算期確定的準確時點,應認為從當事人提出確定請求之日計算。

  第二,需由當事人提出確定債權的請求。《物權法》規定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均有權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在特定情形下,即使決算期尚未界至,但新的債權在客觀上已沒有發生的可能性,如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為租賃、買賣等特定基礎關係產生的債權提供擔保,在該基礎關係因某種原因已歸於消滅的情況下,就不可能再有新的債權發生,此時,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自然確定。

  ***四***如抵押物被查封、扣押,及時採取措施,減少損失

  最高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如果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抵押人喪失了對抵押財產的控制和支配,特別是抵押財產因被查封、扣押而強制拍賣時,抵押財產將不復存在,應賦予債權確定的效力,最高額抵押權人可及時行使抵押權,以減少和避免損失。決算期屆滿前,當事方以部分抵押物抵債的行為是無效的。

  ***五***注意主合同的備案和登記

  法定決算期之前發生的交易行為,如果主合同沒有送登記部門備案,也有可能引起抵押無效的法律後果。由於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在決算期前是變動的、不確定的,抵押權也是變動的、不確定的,因此,只有將主合同送登記部門備案,才能夠真實地、準確地反映動態的最高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最高額抵押權才能夠依法獲得公信力。

  主合同備案實質上是最高額抵押項下的動態的債權、抵押權的變更登記。如果主合同沒有送登記部門備案,一旦發生《解釋》第81條規定的法定事由,根據公平公信原則,利害關係人就可能提出抗辯,主張依據登記部門所記載的內容***具有公信力的記載事項***來確定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額,將沒有在登記部門備案的主合同發生的債權,排除在最高額抵押的擔保範圍之外,從而使抵押權人有可能承擔由此帶來的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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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額抵押權的設立要求

  最高額抵押權的設立與普通抵押權的設立,在程式上沒有多大差別,都須依當事人的設定行為而發生。但最高額抵押權的設立,在具體內容上與普通抵押權的設立有所差別。

  ***一***最高額抵押權須為繼續性法律關係中的不特定債權而設立

  如前所述,普通抵押權得由當事人對任何債權設立,法律一般沒有限制。但最高額抵押權設定擔保的債權,依各國法律規定,應以繼續性法律關係為限。繼續性法律關係是債權連續發生、變動的社會基礎,也是最高額抵押權存在的基本依據。

  ***二***當事人須訂立最高額抵押合同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當事人須訂立書面抵押合同。最高額抵押合同與普通 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者在於,最高額抵押合同應訂明以下兩項內容:最高額和決算期。最高額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最高限度額,是最高額抵押合同必須明確的內容。

  ***三***設立最高額抵押權須進行登記

  設立最高額抵押權應當進行抵押權登記,這是各國民法的通例。但各國具體作法有所差異。有的國家採登記成立要件主義,最高額抵押權非經登記不得成立;有的國家採登記對抗主義,最高額抵押權未經登記的,在當事人之間成立,但不得對抗第三人。中國《擔保法》對最高額抵押權的登記問題沒有專門規定,而是適用於普通抵押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