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析附期限的合同

  你知道附期限的合同嗎?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終止的合同。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附期限的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什麼是附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期限作為合同的附款,必須是將來事實,確定發生的事實和合法的事實,已經發生的事實,不可能發生的事實,以及不法事實,均不能被設定為期限。附期限同附條件的要求不完全一樣,條件屬於不確定狀態,而期限則屬於確定狀態,期限設定的方式,無論是周、月、或年,就是某起點日期後的若干時日,它終究一定會到來。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經一定期限屆滿時,合同生效的,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如養老保險合同,在投保人繳納保費一定數額,在雙方約定的期限到來時,***50歲,55歲***合同生效,此種合同即為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在合同中約定,經一定期限屆滿時,合同終止的,為附終止期限的合同。例如,家庭財產保險合同,投保方投保的是一年期財產險合同,約定從某年1月1日零時起到該年12月31日24時止為保險期間,此期間為保險合同的生效期間;“一年”即為該財產保險的終止期限,期限屆滿該財產保險合同失效。

  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曆年、月、日計算;規定按照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時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期間的最後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一天;期間的最後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民法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屆滿”,包括本數;所稱的“不滿”、“以外”,不包括本數。

  二、“附期限”的理解

  對於合同所附期限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所附的期限只能是合同簽訂以後具體的、以時間計量的期限;而另外的觀點則認為可以從合同生效後某一事件發生開始計算期限,只不過是一個不具體的期限而已。

  例如某合同中的一個條款“房屋租賃自出租人將房屋重新裝修完畢並交付後開始,為期三年”,如果按前一種觀點會認為是沒有約定期限、而後一種觀點則認為已經約定了期限。

  “期限”一詞並無法定解釋。按現代漢語的標準解釋,期限是指限定的一段時間,也指所限時間的最後界限。因此,不能狹隘地將“期限”僅僅理解為有具體的某年某月某日,只要是限定了一段時間就應當理解為“期限”,只要與現行法律規定的各類內容不衝突,就無需考慮其起始時間的計算方法。

  如果用同樣狹隘的思路去理解,具體的某年某月某日恰恰不是“期限”而是“日期”。更何況後一種約定方式也可以理解為“附條件”,同樣是有效合同。

  附失效期限的合同多用於一些需要持續履行的合同,許多交易本身就是一次性的,合同履行完畢後合同自然失效,無需約定失效期限。即使合同未能得到全面履行而產生爭議,對爭議的解決有法律意義的應當是訴訟時效而不是合同失效的期限。

  因此,對於交易次數明確、每次交易日期明確的交易,合同的失效期限事實上完全可以不約定。如果既約定了合同中的交易期限、又約定了合同的失效期限,當履行期間發生失效期限屆滿的情況,則合同到底是應當履行還是應當解除便會產生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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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實際上由於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定的成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