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交通事故不報警也需要承責嗎

  廣州民間俗語“閒事莫理,眾地莫企”,意味不要管別人的事情,不要身處是非之地。本來是獨善其身的名言警句,但是現實社會的環境複雜,人心易變,人性淡漠,很多人更趨向於“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那麼在遇上與別人有關的緊急情況時是不是也不去關注不去著手處理呢?遇上這種情況不報警會被處罰嗎?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案情】

  2014年1月10日,原告唐某某駕駛小型轎車發生單方交通事故,造成本人及乘坐人張某受傷。事故發生35分鐘後,路人田某撥打120並將受傷人員送往陝西省渭南市某某醫院救治。唐某某、張某病歷中體檢均為神清;唐某某出院記錄中入院情況及診療經過為外傷致左前臂疼痛,活動受限4小時,查體為走入病房,查體合作,主動體位;診斷結果為左橈骨折,移位明顯。

  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傷被送往醫院救治而未報警。5小時後渭南市交警事故大隊接到路人報警,由於未及時報警導致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

  該事故轎車在被告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責任免除條款均約定: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駕駛人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唐某某提起訴訟,要求人壽財保渭南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

  陝西省渭南市某某區人民法院認為,唐某某發生交通事故身體受傷而未報警,要根據受傷的嚴重程度來判斷其不報警是否具有合理性。綜合醫院診斷病例、交警事故大隊的詢問筆錄判斷,事故發生後唐某某並未遭受嚴重傷害,不存在無法報警的情形。在交強險部分,人壽財保渭南公司同意給付2000元保險理賠款,法院予以准許。遂判決人壽財保渭南公司給付唐某某保險金2000元,駁回唐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唐某某不服上述判決,提起上訴。

  某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唐某某在事故發生後及到醫院就醫期間,神志清醒,不存在無法報警的情形,其上訴認為在當時的情形下要求報警是強人所難,加大其義務的理由不能成立,唐某某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未報警不具有合理性。由於事故當事人未報警,導致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根據保險條款的約定,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發生交通事故後,原告沒有報警是否具有合理性,保險人能否據此免除責任。

  1.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承擔何種責任。事故發生後,原告唐某某未及時報警,導致交警事故大隊未能出具事故認定書,但從唐某某及車上人員對事故經過的陳述,說明唐某某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存在疏忽觀察、遇有緊急情況未按操作規範安全行駛,從而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事故發生後,唐某某因受傷被救護車送往醫院治療,未在第一時間報警,事後也未及時到交警事故大隊陳述事故經過。由於唐某某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同時該起事故系單方事故,唐某某亦無證據證明其不應承擔事故責任,故唐某某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2.保險免責條款是否合法有效。唐某某與人壽財保渭南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保險人已在唐某某投保時通過投保單、車輛投保過程確認函、機動車輛保險責任免除告知書等方式向其作出提示和明確說明,即保險人已經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合法有效。

  3.原告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未報警的行為是否構成免賠情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員的重要職責之一是保護現場,及時報警。唐某某作為投保人,在事故發生後負有出險通知的義務,其雖因事故受傷接受治療,但應根據受傷的嚴重程度來判斷駕駛員不報警是否具有合理性,從唐某某在交警事故大隊的陳述筆錄、急診病歷記錄、醫院出院記錄來看,唐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後精神、體力均為正常,其傷情並未達到不能報警的程度,不存在不報警的合理性。在完全可以報警的情況下而沒有報警,並且其不報警的行為導致事故的性質、原因無法查清,應由唐某某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根據雙方簽訂的保險條款約定,被保險人遺棄保險車輛逃離事故現場,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