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破產工人的安置

  依照《通知》規定,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企業職工,下面小編帶你瞭解

  一

  關於職工安置方案的編制及注意的問題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各地實踐,目前職工安置的主要途徑有:一是提前退休;二是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三是領取經濟補償金,進入失業保險;四是利用關閉破產企業有效資產重組安置;五是由當地社群或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機構安置;六是其他企業招用或調動等。

  企業在制定職工安置方案時,應按照本企業執行的相關關閉破產政策和勞社部函35號等檔案要求,將企業各類人員的基本情況、職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經費情況、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及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有關情況、工傷職工及撫卹人員的保障計劃、職工權益保障計劃等,都要在職工安置方案中予以明確。在制定職工安置方案過程中,企業要及時與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溝通協調。職工安置方案編制完成以後,企業必須將前期準備工作材料和職工安置方案一同報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稽核。中央及中央下放企業須報省級勞動保障部門稽核。由於不同的企業執行的是不同的政策,因此,職工安置方案的制定,應把握好以下一些問題:

  ***一***關於在職職工安置問題

  1.關於全民所有制職工***原固定工***安置:11號檔案規定主要有:一是提前5年退休;二是特殊工種人員提前10年退休;三是不能提前退休的人員有兩條出路可選擇:或領取經濟補償進入失業保險,或領取一次性安置費,自謀職業。而33號只提出領取一次性安置費,59號和10號檔案除提出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外,還有提前5年退休的原則規定。

  2.關於特殊工種提前退休人員的範圍:提前退休人員的範圍是全民所有制職工和從事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種的人員,但對這些人員提前退休有年限要求。對關閉破產企業中的特殊工種問題,只有11號檔案才真正得到了解決。而33號、59號和10號檔案,均沒有特殊工種提前10年退休問題。

  3.關於合同制職工的安置:按目前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合同制職工不能享受全民所有制職工和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政策,應按國家有關政策和勞部發[1994]481號檔案規定,發經濟補償金,符合條件的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59號和10號檔案,對合同制職工能否領取一次性安置費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一些地方曾出現了合同制職工要求與全民所有制職工一樣,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情況,其依據是1998年勞動保障部在對山西省勞動保障廳的一個覆函。目前該檔案已廢止,不能再作為合同制職工要求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依據。

  4.關於混崗工的認定和集體企業職工的處理:對這兩類人員的處理是11號檔案開的一個政策口子,目前其他政策包括新制定的行業政策沒有相應規定。對於混崗工的認定,在全國領導小組33號檔案中已予明確,主要應把握好1992年這個界限。應該注意,集體企業提供勞務的人員不屬於混崗工範圍。這裡講的集體企業是隨同關閉破產礦山所屬的集體企業,而不是其他的集體企業。對集體企業職工安置問題,33號檔案也只提出了由當地政府按有關法規負責安置,59號和10號檔案沒有明確提出解決辦法。

  5.關於工傷***職業病***人員的鑑定與待遇:33號檔案規定,資源枯竭礦山的工傷職工,應按照《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的規定進行傷殘等級鑑定,工傷職工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目前的政策中,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其工傷人員傷情加重或舊病復發的醫療費用如何處理、未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職工工傷保險問題、對266號檔案實施以前,已成為工傷的人員如何鑑定和享受何種待遇均沒有明確規定。目前《 工傷保險條例》已正式出臺,即將從20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政策上如何銜接,我部正在進行研究。

  6.關於利用關閉破產企業有效資產重組安置職工:什麼是關閉破產企業有效資產?在中央下發的企業主輔分離配套檔案中已有明確界定:即關閉破產企業的有效資產是指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一定獲利能力的資產。全國領導小組33號檔案對破產企業重組問題明確提出:即利用關閉破產企業有效資產重組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將應支付給所安置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或一次性安置費折算為企業股份,由職工個人持有。此後,職工以前的工齡不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年限。企業重組後,職工的身份也要隨之改變,不能再搞國有身份。這一重組原則,適用於政策性關閉破產企業。

  7.關於對12號檔案提出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安置人員的認定:一是領取經濟補償金,享受失業保險期間尚未再就業的人員;二是領取一次性安置費仍未再就業的人員。主要考慮是這部分人員再就業非常困難,對他們的困難國家應該給予幫助和扶持。這些人員在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得到認定後,可以按規定辦理《再就業優惠證》,並享受再就業的各項優惠政策。

  8.關於關閉破產企業中軍轉幹部的安置問題:人事部、中組部、勞動保障部等六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認真解決部分在企業工作軍隊轉業幹部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對解決軍轉幹部的生活困難和做好破產企業軍轉幹部的安置提出了要求。

  二

  關於關閉破產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及統籌專案外養老保險費用問題

  1.關於離退休人員管理:為解決企業離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問題,國務院及我部多次在有關檔案中強調,要將企業離退休人員納入社會化管理,並確保離退休人員養老金的發放。11號檔案明確提出:關閉破產礦山的離退休人員全部交由地方統一管理,養老保險實行省級管理,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離退休人員由社群管理機構管理。12號檔案再次提出:中央企業關閉破產,由地方與中央有關單位組成聯合工作班子,負責協調離退休人員管理、企業辦社會職能移交和職工安置等工作。

  2.關於統籌專案外養老保險費用的處理:這是各類破產企業中職工很關注的一個問題,11號和33號檔案均提出,統籌專案外的養老保險費用,原則上不予考慮。但對確需保留的專案,33號檔案提出:從中央財政專戶行業統籌基金結餘中一次性適當補助;11號檔案提出:如缺口較大,經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核實後,由中央財政給予一次性適當補助。全國領導小組[2000]33號要求,資金缺口證明應為省級以上檔案。59號和10號檔案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三***關於社會職能移交人員享受破產政策的問題

  全國領導小組33號檔案規定,除關閉破產礦山職工大學所屬職工外,其他社會職能移交部門的人員均不能直接享受關閉破產安置政策。這是對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的一項特殊政策,33號、10號和59號檔案沒有這樣的規定。其社會職能移交人員的安置,應按相應檔案有關規定執行。

  ***四***關於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用的清償及核銷問題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企業應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用,對拖欠的社會保險費應當予以清償。為解決破產企業清償社會保險有關費用問題,近年來,我部已多次發文提出: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稽核,財政部門複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五***關於社會保險關係接續問題

  11號檔案規定:關閉破產礦山職工解除勞動關係後,被其他單位招用的,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被解除勞動關係後,未被其他單位招用,個人自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可比照個體工商戶參保辦法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加養老保險的,其破產安置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安置後的繳費年限,可以合併計發養老金。一次安置後未再就業、不再繼續繳費的,原有的養老保險關係予以保留;達到退休年齡時,根據其破產時已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按有關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對企業破產後需異地安置的職工養老保險的接續, 按勞動保障部有關檔案規定,在原同一統籌範圍內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檔案,不轉移個人帳戶基金。跨統籌範圍安置的,除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帳戶檔案外,個人帳戶基金隨同轉移。

  以上這些規定是關閉破產企業職工社會保險關係接續的基本政策,對執行59號、10號和33號檔案的關閉破產企業同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