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中企業破產清算的風險

  為規範企業破產程式,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制定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06年8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清算,是為了終結現存的法律關係、處理其剩餘財產、使之歸於消滅而進行的一個程式,包括計算、核實等。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式,社團登出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狹義上,清算與結算不同,清算不涉及債權債務的轉移,而結算是債權債務關係的轉移。廣義上,清算是結算的推廣。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

  

  ***一***清算組成員的民事責任風險

  據統計,中國每年有數百萬家企業因各種原因而倒閉。這些企業如果是破產,則要按破產程式進行,否則必須進行清算才能登出。依照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因此,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在公司解散時,很有可能成為清算組的成員。

  清算組成員必須對公司和全體債權人負責,《公司法》第190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未盡忠實、勤勉義務致使企業破產的民事責任風險

  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25條規定:"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人員,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因此,企業的董事長、總經理等高階管理人員應當對企業盡心盡力,忠誠、勤勉經營,杜絕損公肥私、濫用職權等不法行為,對企業的經營管理盡到合理的注意,儘量避免企業因經營不善而破產,從而防範相應的民事賠償風險。

  ***三***欺詐破產的民事責任風險

  欺詐破產行為是指債務人違反破產法的規定,通過隱瞞真實情況或者製造虛假情況等手段,不正當地減少其財產,或者給予個別債權人偏袒性清償,妨害公平清償秩序,從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包括《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破產無效行為和可撤銷行為。該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第3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第33條規定:"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承擔欺詐破產賠償責任的主體不是有欺詐破產行為的債務人,而是該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對欺詐破產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企業破產法》第128條規定,債務人有本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規定的行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董事長、總經理在企業即將破產時務必要杜絕上述偏袒性清償等可撤銷的和無效的行為,避免因此損害債權人利益,防範民事賠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