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保險制度的常見法律問題

  公證員專業職務是為了完善公證制度,提高公證人員的專業水平,實現公證隊伍的專業化,保證公證質量,而根據公證工作的性質和公證業務的實際需要而設定的專業工作崗位。下面由小編為你詳細介紹公證員保險制度的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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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對當事人賠付要等保險賠款到位才賠?

  公證責任保險是補償性質的,即公證機構依法對外承擔的賠償責任後,依保險合同要求保險補償。所以,公證機構應按正常程式***與是否有保險無關***依法如判決書向當事人先行支付賠償款,保險賠償到位後,財務上衝抵先行己付賠償款。因此,保險賠付中不包括公證機構延遲履行而產生的罰金。極個別公證機構確實無能力先行向當事人賠償的,應向當事人說明情況取得諒解。有特殊要求的,報所在省級公協。

  2、在法院訴訟中形成的和解是否需要事先報批?

  需要。在法院訴訟中形成的和解和非訴和解一樣,都屬和解,都必須事先報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批准後才能達成。

  3、因訴訟發生的律師費可否賠付?什麼標準?

  可以賠付。標準以所在省級司法廳律師收費標準為限,所在省沒有標準的,以司法部最近期律師收費標準為限。

  4、保險賠付一般需要多長時間?

  一般20個工作日左右。自公證機構提供完整、合格索賠資料後,20個工作日後可自行查詢銀行帳號是否到款,或向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查詢。

  5、索賠檔案中發票等要提交原件嗎?

  全部索賠文伴除索賠申請書須原件並加蓋公章外,其它索賠檔案原則上覆印件加蓋公章即可。

  6、索賠檔案採用什麼方式郵寄?

  請務必採用特快專遞方式,不要採用掛號信方式。

  7、上訴至二審的處理方式?

  如果公證機構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或法律適用錯誤,可自行決定上訴,無需獲得批准;如果公證機構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或法律適用無爭議,可自行決定不上訴,或報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批准後不上訴。公證機構自行決定不上訴的,在申請保險賠償時,經公證保險賠償處理辦公室並報中國公證協會認為一審判決事實或法律適用有明顯錯誤,且當事公證機構不能充分說明放棄上訴理由的,該公證機構可能承擔不利後果。

  8、為什麼有些索賠暫時不被受理?

  根據中國公證協會規定,當年公證機構所在省級協會超過繳納保險費時限,仍未繳納保險費的,該省級協會下屬公證機構索賠將暫時停止受理,直至其繳納為止。健康險要求則更加嚴格,除上述條件外,公證機構所在省級協會上一年度未足額按實際繳納保險費的,將有可能被取消健康險。具體詳見中國公證協會有關檔案規定。

  9、健康險為什麼要分二次給付?

  因為健康險對全國公證機構的全體公證員有總額限制,所以要分兩期。到年底統算,若不超過總限額,則每個申請人可足額得到5萬或10萬元;若超過總限額,則全體申請人均攤,每個申請人小於5萬或10萬。第二期給付一般年底統算後,次年一月份都會給付完畢。

  10、健康險可以付款至公證員個人帳號嗎?

  不能。公證保險的被保險人是公證機構,索賠權或申請給付權都必須由公證機構來行使,保險給付也必須支付給公證機構,由公證機構再支付給相關公證員。不能由公證員直接索賠,也不能將給付款支付給個人。

  11、公證員多次患病可以多次申請給付嗎?

  依目前規定,公證員健康險大病給付只能享受一次,不能多次申請給付。

  12、索賠或給付申請被拒絕怎麼辦?

  公證機構向公證賠償處理辦公室提出索賠或給付申請被書面拒絕賠付或給付,公證機構可向中國公證協會申請複議調查,最終結論由中國公證協會相關專業委員會、省級公協、公證賠償處理辦公室、保險公司共同參與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