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可以背書轉讓嗎

  背書轉讓,財經會計學用語,是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籤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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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按照規定,銀行本票一律記名,允許背書轉讓。

  銀行本票的持有人轉讓本票,應在本票背面“背書”欄內背書,加蓋本單位預留銀行印鑑,註明背書日期,在 “被背書人”欄內填寫受票單位名稱,之後將銀行本票直接交給被背書單位,同時向被背書單位交驗有關證件,以便被背書單位查驗。被背書單位對收受的銀行本票應認真進行審查,其審查內容與收款單位審查內容相同。按照規定,銀行本票的背書必須連續,也就是說銀行本票上的任意一個被背書人就是緊隨其後的背書人,並連續不斷。如果本票的簽發人在本票的正面注有“不準轉讓”字佯,則該本票不得背書轉讓;背書人也可以在背書時註明“不準轉讓”,以禁止本票背書轉讓後再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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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概念

  在說明背書轉讓之前要首先要明確“背書”的含義。

  背書通常存在於兩大方面,先來說說財務會計領域中應用到的:

  背書交付

  指收款人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在匯票上籤章並作必要的記載所作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背書轉讓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行為。票據法規定,持票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他人,應當背書並交付票據。所以,當持票人為了轉讓票據權利,而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就是在進行背書轉讓。背書轉讓一經成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產生票據權利移轉的效力、票據權利的證明效力和票據責任的擔保效力等背書效力。

  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貼上“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轉讓方式

  背書轉讓單據通常在票據的背面,都事先印製好若干背書欄的位置,載明表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的文句,而留出背書人及被背書人的空白,供背書人進行背書時填寫。票據法一般並不限制進行背書的次數,在背書欄或票據背面寫滿時,可以在票據上貼上“粘單”進行背書。

  背書應當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如果未記載背書日期,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而且背書也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法律效力

  1、背書轉讓無須經票債務人同意。在票據背書轉讓時,行為人無須向票據債務人發出通知或經其承諾。只要持票人完成背書行為,就構成有效的票據權利轉讓。

  2、背書轉讓的轉讓人不退出票據關係。背書轉讓後,轉讓人並不退出票據關係,而是由先前的票據權利人轉變為票據義務人,並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3、背書轉讓具有更強的轉讓效力。通過背書的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能夠使受讓人得到更充分的保護。票據法設計了一系列特別的制度來保障票據受讓人的權利,首先,受讓人只需以背書連續的票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合法權利人身份,而無須提供其他證明。其次,受讓人可以對票據債務人主張前收兌人抗辯的切斷,從而使其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受票據債務人與前手背書人之間抗辯事由的影響;再次,受讓人可以主張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