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中當場報警就算是自首嗎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下面由小編為你介紹相關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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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自動投案需表現出肇事者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如下情形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交通肇事後主動報案,報案方式包括撥打110或到公安機關投案,且當司法人員詢問時如實交代自己的行為;

  2、明知他人報案仍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3、在公安機關尚未確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況下,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傷或為了將傷者送醫救治,而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事後如實供述的;

  5、並非出於自己的主觀意願,而是經親朋好友規勸後陪同投案,並如實供述的;

  6、公安、檢察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7、因特定違法行為在被採取行政、司法拘留、勞動教養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內,主動向執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幾種行為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1、肇事者先投案交待罪行,而後又潛逃的;

  2、肇事後被群眾扭送歸案的;

  3、被公安機關逮捕歸案的;

  4、肇事後,在公安機關追捕過程中走投無路放棄逃跑當場被捕的;

  5、經司法機關採用強制措施等其他被動歸案的。

  何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如實供述的,則仍應認定為自首。交通肇事者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為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補充某些事實的,應當允許,仍視為自首。

  肇事者離開現場後又返回現場的是否能認定為自首?

  這種情況下自首能否被認定需要具體分析幾個方面的問題:1、離開現場的主觀目的;2、離開現場的行走方向;3、離開現場的時間間隔。如果說肇事後離開現場主觀上是為了向周邊群眾求助,或者為救助傷者而前往周邊店鋪購買藥物,又或者是為了到周邊公共電話打電話報警,這些情況下,只要離開現場的主觀目的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的追究***出於內心的恐懼***,在事後及時返回現場並接受交警人員的調查,均能認定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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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的原則

  一般情況

  對自首者的適當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根據中國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一般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認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三點:

  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2、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說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說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說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說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區別對待

  關於自首的從寬處罰,各國的專家說法不一致。有的主張相對從寬原則,有的主張絕對從寬原則。中國刑法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評判的,實際上是採取了相對從寬的原則。中國刑法把自首分為了3種情況區別對待。

  1、“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寬處罰”,這是中國刑法對自首以後予以從寬處罰所作的原則性規定。如何理解這一觀點呢?中國刑法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主張不論情節,只要是自首,一律從寬處罰,從輕、減輕。這很顯然是絕對的從寬處罰原則,與中國刑法的觀點不一致。第二種觀點就是主張情節,認罪態度。這是中國刑法所採納的。因為犯罪分子對社會的危害是客觀的,投案自首可以從輕,但絕不是必須從輕,對待特殊情況,也存在例外,如暴力性犯罪分子屢教不改,社會影響惡劣,不殺不足以平民憤這種情況,即任其投案自首,也絕不能從輕處理,可見中國對自首採取從相對主義原則,是合理的,有利於防止犯罪分子鑽法律的空子,同犯罪分子作鬥爭。

  2、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輕或者說者免除處罰,犯罪較輕是減輕或以輕處罰的前提,主要是對犯罪較輕進行評估,何為較輕的犯罪,有二種說法,第一主張用法定刑或犯罪性質作為區別較輕之罪或較重之罪的標準。第二種觀點則認為應從犯罪所應判處的刑罰為標準來劃分罪的輕重。因為犯罪的輕與重是一個概括的指數,它是對犯罪各方面如犯罪情節、犯罪性質、犯罪事實,犯罪對社會危害性的綜合評價,而犯罪的輕重決定刑罰的輕重。通常認為最低法定刑為3年以上的為較重之罪。以此為標準,來衡量自首的情節用以決定處罰的。

  3、犯罪較重而自首的。“如果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就是說,犯較重罪行而自首的,一般只能從輕處罰。只有當犯罪分子自首同時又有立功表現的,才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立功表現是犯罪較重而自首的犯罪分子得以從輕處罰的唯一前提。

  所謂立功是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罪行,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主要線索,查證屬實;阻止他人從事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獲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抗洪搶險重大發明創造等。在司法實踐中,犯罪人犯有較重的罪行,在自首時,又同時具備上述任何一種立功表現的,都可以從輕或免除處罰。如有自首情節又具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不僅能使司法機關節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提高辦案質量,還可以鼓勵其他犯罪人自首,預防犯罪,減少社會危害,可見這是行之有效的,是司法實踐中值得注意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