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寫錯案例

  別人找你借錢,是一件很考驗感情的事情,借錢的事馬虎不得,借錢時候立下的憑據更是不能兒戲。借條和欠條是我們常用的字據,這兩者的性質和證明力都不相同,想安心地借錢出去,收錢回來,這借條和欠條的知識你不得不知,下面小編整理了,供你參考。

  

  一字之差讓萬元欠款打水漂

  張某手握著楊某給他打的4.2萬元的欠條去法院訴訟時,卻被法院判決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

  2008年10月,家住鄭州的楊某因家中需要翻蓋房子,就向老戰友張某借錢4.2萬元。當年10月6日,楊某給張某打了個欠條,欠條載明:“今借張××四萬二千元,楊××,2008年10月4日 。”楊某的鄰居許某在欠條上簽字作了擔保。

  2011年7月,張某在多次向楊某索債無果後,將楊某及許某告上法庭,要求楊某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許某承擔擔保責任。

  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的理由是,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原告沒有證據證明其在兩年時間內主張過該權利,現在該主張已超過受法律保護的訴訟時效兩年的規定,所以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注意!上面舉的例子,他們所立下的字據是欠條,那麼如果他們立下的字據是借條,事情會不會發生大反轉?

  對於約定了還款期限的借條,自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而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還款,但自出具借條之日起超過20年不主張權利的,法律不予以保護。

  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借條和欠條到底有什麼不同?請繼續往下看

  借條: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借用或者借款關係。

  欠條: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項的憑證,一般用來證明債權債務關係。

  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證明力欠條:單獨一份欠條不能產生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效力,實務中往往還需要其他的證據來佐證,如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債權債務是否實際存在,債務債務是否合法等等,即需要證明欠條所反映的債權債務事實是否真實存在,是否合法等等。

  借條:單獨一份借條基本可以產生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效力,但為了謹慎起見,也會要求同時提供債權債務關係已經發生的證據,如收條等進行佐證。

  2、格式欠條:除要有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明確具體的債務標的外,還應該有欠款產生的原因和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的具體期限。

  借條:只要有債權人姓名、債務人姓名、借款金額及借款日期即具備法律效力,其他內容如借款利息、還款時間、違約責任等可自選選擇是否寫明。

  3、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不同

  如果借條和欠條都約定了還款期限,則兩者的訴訟時效都是還款期限屆滿後兩年。

  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

  借條:出借人可以隨時向借款人請求還款,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之時開始計算,最長時效不得超過20年。

  欠條: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的次日起2年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