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祜(221~278)

[拼音]:Qin Shihuang

即嬴政,戰國末期地主階級政治家,秦王朝第一個皇帝。秦莊襄王之子。秦昭王四十八年(公元前 259)正月生於邯鄲(今屬河北)。公元前246年,被立為秦國國君,繼續奉行自商鞅變法以來的法家政策,在李斯等人協助下,於公元前221年統一全國,建立了中國歷史上第一個統一的多民族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國家。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 210)七月病死於沙丘(今河北廣宗西北大平臺)。他的法律思想是對商鞅、韓非等法家的法律思想的繼承和發展。

秦始皇是統一的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政治法律制度的創立者。他認為諸侯混戰的局面是裂土分封和法度不明造成的。他說: “天下共苦戰鬥不休, 以有侯王。”他堅決支援李斯等人推行郡縣制的意見。為了加強專制主義統治,他要求在天下大定之後,立即提高皇帝的法律地位,更改名號,認為“名號不更,無以稱成功,傳後世”。他自稱“始皇帝”,妄想使其統治永不破敗,“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從他開始,臣民對皇帝行文奏事,不許直稱皇帝的姓名,甚至涉及皇帝的言談話語都必須避諱,否則即被認為是“犯諱”、“犯上”、“非上”,要處以刑罰,重者“身及於死”。皇帝的詔令就是國家的法律。各級官吏均由皇帝及其代理人任免,並規定了嚴格的推薦手續、考核制度、監察制度和相應的法律責任。

秦始皇強調以法律手段治理國家。竭力奉行先秦法家學派提出的“以法治國”的主張。史稱他“剛毅戾深,事皆決於法”。在他的刻石中,經他授意,也反覆宣揚“皇帝臨位,作制明法,臣下脩飭”,“治道執行,諸產得宜,皆有法式”;“大聖作治,建定法度,顯著綱紀”。秦始皇“作治明法”,建立法度的目的,是要建立“尊卑貴賤,不踰行次”的等級秩序;“職臣遵分,各知所行”的官僚秩序;“六親相保,終無寇賊”的社會秩序;“禁止淫佚,男女絜誠”的家庭秩序。總之,是要以法為“萬物之紀”,建立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秩序。據睡虎地秦簡記載,除商鞅沿襲李悝《法經》制定的6篇刑律外,秦還頒佈了大量單行法規,僅律名就有31種之多。這些法律涉及國家政治、軍事、司法、農業、手工業、商業和家庭婚姻等各個方面,說明“皆有法式”並非全是虛誇。在秦律中,有不少關於督促和懲治不依法辦事的官吏的法律條文。秦始皇本人並曾“適治獄吏不直者,築長城及南越地”。這些說明,秦始皇不僅重視法律的制定,也重視法律的實施。

秦始皇反對仁義說教,主張嚴刑重罰。全國統一前,他看到韓非抨擊儒家、宣揚專制、提倡重刑的《孤憤》、《五蠹》等著作時,就說:“嗟呼,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他掌握權力後,便一步步將這一思想變為行動。在立法上,他把一些不應以刑法調整的行為,施以刑罰,頒行《挾書律》,焚燬《詩》《書》,規定“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在司法上,他加重量刑。秦律原有連坐的規定,秦始皇更大大擴大了株連的範圍。秦始皇九年,因嫪毐案被株連奪爵遷蜀的有4000餘家;後因呂不韋案遭株連的竟達萬餘家。他還施用殘酷的刑罰。秦的死刑按處死方式的不同約有20種,其中有些是秦始皇首先施用的。如,他曾下令“以太后事諫者,戮而殺之,蒺藜其脊”,為此諫死者27人。又如,秦始皇三十五年,他一次坑殺方士和儒生460餘人,造成了歷史上有名的“坑儒”案。所以司馬遷說秦始皇“禁文書而酷刑法”,“刻削毋仁恩和義”。

秦始皇的法律思想對中國封建社會的統治者有著不同程度的影響。在他的政治法律思想指導下建立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和郡縣制度,更是延續了兩千餘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