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總

[拼音]:zhufan

[英文]:principal offender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是在犯罪集團或共同犯罪中危害性最大的犯罪分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主犯,除本法分則已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從重處罰。”

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根據他們在犯罪活動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也有可能被認定為主犯。但是,有些罪犯雖在犯罪集團中擔任主要職務,卻不是實際的組織者和指揮者,也可能不定為主犯。

首要分子,又稱“首犯”,指主犯中的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團或者聚眾犯罪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於首要分子具有特大的社會危害性,需要比其他共犯處以更重的刑罰,因此,中國《刑法》分則中的許多條文,對首要分子都專門作了規定。如第95條對持械聚眾叛亂的首要分子、第96條對聚眾劫獄或者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第 102條對反革命宣傳煽動罪的首要分子、第118條對走私、投機倒把集團的首要分子、第120 條對以營利為目的而偽造或者倒賣計劃供應票證的首要分子、第 122條對偽造國家貨幣或者販運偽造的國家貨幣的首要分子、第 137條對聚眾“打砸搶”的首要分子、第 159條對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或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首要分子和第 160條對流氓集團的首要分子等的罰則都有明確規定。

參考文章

試述主犯的概念、種類和刑事責任?刑法試述主犯的概念、種類和刑事責任。刑法刑法第26條[主犯和犯罪集團的定義及對主犯如何處罰]如何解釋?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