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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Wuquan Xianfa

[英文]:the Five-Power Constitution

中國近代民主革命家、思想家孫中山關於民主主義政體的主要構想。它是孫中山政治學說中的重要內容。孫中山十分重視憲法,認為憲法是“治國的根本大法”和“民主政治”的高階階段,是“憲法之治”或“憲政時期”的基本依據。憲法的內容和意義包括兩個方面,即“國家之構成法”和“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五權憲法正是體現了這種雙重內涵,而側重於國家政治機構的設計。

基本內容

孫中山始終堅信創制一部適合中國的民主主義的憲法是極為重要的。他認為不能簡單地沿襲西方各國的憲法。1906年,他提出了“五權分立”的制憲原則。在立法、司法、行政三權外,再加上考選權和糾察權。孫中山認為在“共和政治”中復活中國固有的“兩大優良制度”,將“創立各國至今所未有的政治學說,建立破天荒的政體,以使各機關能充分發揮它們的效能”。在《五權憲法》中對此作了較為充分的闡述。他指出美國的“有文”憲法和英國的“無文”憲法是“最好”的,但也“不能”和“不必”完全師法。美國憲法“不完備的地方”和“流弊”很多,英國憲法中的三權分立的界限“還沒有清楚”,實際上還是“一權政治”。

五權憲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從三權分立(見分權學說)的制憲原則演化而來。孫中山承認自己的構想並非“杜撰”,“就是將三權再分彈劾及考試兩權”,“不過三權是把考試權附在行政部分,彈劾權附在立法部分”。他把“外國的規制”與“本國原有的規制”加以“融合”,借用了古代中國社會政治制度中的考試、監察機構及其職能,以期比之三權“較為完善”。在他看來,考試製度“最為公允”,可避免“盲從濫選”和“任用私人” 的弊端, 有利於人才的發現和擢用;而“獨立”的監察制度和機構也是可資借鑑的,對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據五權分立的準則,國家的體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組成。

孫中山把五權憲法的理論依據,放置在“自由”與“權力”的“平衡”上。他認為社會政治生活中存在著相互逆反的兩種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維持秩序的力量”,類似物理學中的離心力和向心力。“政治裡頭的自由太多,便成了無政府;束縛太過,便成了專制”。因此,必須使得“機關分立”,“相待而行”,“無傷於統一”。權力的制衡原則是五權憲法的基石。

影響

五權憲法的構想充分體現了分權主義,具有防止封建專制主義的意義,也包含了對三權分立的資產階級憲法的某種批評和修訂。孫中山這種希圖“救三權鼎立之弊”的探求,顯示了他執著於民主主義的政治觀念。然而,孫中山不僅未消除“三權鼎立”原則的弊病,卻把立法、司法、行政、考試、監察五權放在大總統的統一領導之下,實際上又否定了他自己設想的分權制衡原則。後來,蔣介石正是利用這個漏洞實行個人獨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