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勒薩德,J.

[拼音]:cheng-zhen tudi shiyongshui

[英文]:land-use tax of cities and towns

以城鎮土地為課稅物件,向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其性質屬資源課稅,也有人認為是財產稅。

中國對土地使用者徵稅,由來已久,約有二千年的歷史。以城鎮土地為徵稅物件,並形成較規範的稅收制度,見於中華民國時期的地價稅和土地增值稅。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1月設立了地產稅。1950年6月將房產稅與地產稅合併為房地產稅。1951年8月,政務院釋出《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1973年簡化稅制,將對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併入工商稅,保留下來的城市房地產稅只對個人、外國僑民、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繼續徵收。1984年改革工商稅制,將土地使用稅確定為開徵的4種地方稅之一。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釋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同年11月1日起施行,適用於國內單位和個人。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僅是國家籌集財政資金的手段,而且通過徵稅可以促進合理使用城鎮土地,加強市政建設的規劃和管理,調節國有土地使用單位因佔用土地的地理位置而獲取的土地級差收入,鼓勵公平競爭。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稅範圍包括:

(1)城市,即市區和郊區;

(2)縣城,即縣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鎮;

(3)建制鎮,指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轄行政村;

(4)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鎮建制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凡在上述地域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負有納稅義務,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稅額標準計算徵收。稅額標準按每平方米年單位稅額確定。其幅度為:大城市0.5~10元;中等城市0.4~8元;小城市0.3~6元;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2~4元。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逐級確定所轄地區的稅額幅度或適用稅額標準。對機關、團體、軍隊、由財政撥付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廟、市政設施公共用地以及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等,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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