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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panlifa

[英文]:case law

泛指可作先例據以決案的法院判決,通常與制定法(statute law)相對而言,是英美法系法律的一個重要淵源。根據判例法制度,某一判決中的法律規則不僅適用於該案,而且往往作為一種先例而適用於以後該法院或下級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只要案件的基本事實相同或相似,就必須以判例所定規則處理。這就是所謂“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則。 這是判例法的一個基本原則,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法院的先例任何法院都得遵循。實際上,它是依據法院的權威等級區別遵循的。一般規則是:所有法院都必須考慮有關先例;下級法院必須服從其上級法院的判例;上訴審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約束。即法院的審級越高,其判例適用的範圍越廣。英國上議院作為最高上訴審法院,從1898年以來一直強調遵循該院的判例;但到1966年公開通過一項決議,認為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堅持判例,將可能導致“不正義”並“限制法律的發展”,因此,允許在認為正確時,可以不遵循本院的某一先例。英國法院的判決書包括判決理由(ratio decidendi)和附署意見 (obiter dicta)兩部分。所謂先例,主要指判決理由;附署意見是法官在推理過程中表示的意見,並無拘束力。但某些有威望的法官的附署意見一般也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