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盡所能,按需分配

[拼音]:Lifanyuan

清代管理蒙、回、藏等少數民族事務的中央機構。清以前歷代封建王朝對於少數民族事務的管理,只設官員兼管,不設專署。清於崇德元年(1636)設蒙古衙門,由承政、參政主管;三年六月,改稱理藩院,屬禮部。順治元年(1644),改置尚書、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書亦入議政之列。設錄勳、賓客、柔遠、理刑四司。雍正時定以王、公、大學士兼理院事。乾隆改設旗籍、王會、典屬、柔遠、徠遠、理刑六司。咸豐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以前,兼辦對俄外交事務。光緒三十三年(1907)九月,改為理藩部,清亡遂廢。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隨著清廷全國政權的建立,更為總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數民族地區事務的中央機構。清統治者通過理藩院實施對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加強與他們的聯絡。康熙二十六年(1687),修定《理藩院則例》,用法規固定了對少數民族地區統治的各項措施。以後,乾隆、嘉慶、道光、光緒年間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祿、朝貢、定界、官制、兵刑、戶口、耕牧、賦稅、驛站、貿易、宗教等政令。另有司務廳、銀庫、飯銀處、當月處、督催所及滿、漢、蒙、俸四檔房掌衙署日常事務。理藩院所轄,先後尚有內館、外館、蒙古學、唐古特學、託忒學、俄羅斯學、木蘭圍場、喇嘛印務處、則例館等機構。此外還派司員、筆帖式等常駐少數民族地方,處理特定事務,定期輪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