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歌

[拼音]:fa de zhiding

[英文]:enactment of law

國家機關依照其職權範圍通過一定程式制定(包括修改或廢止)法律規範的活動。既包括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的立法活動,也包括被授權的其他國家機關制定從屬於法律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活動。

歷史的發展

法的制定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活動。但法的制定方式和許可權,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國家則不盡相同。奴隸制國家建立的初期,法主要是對習慣的記載和改編。中國最早的法也是習慣法,後來才逐漸出現成文法。在由奴隸制過渡到封建制時期,制定和公佈成文法開始盛行起來,並大都是奉王命制定的。其後在長達二千多年的中國封建社會,君主始終居於最高立法者的地位。法無論以何種具體形式出現,都是出自君主的旨意。西歐中世紀的法,特別是初期則比較分散,各封建領地有各自的地方習慣法。13世紀以後,地方習慣法逐漸被編纂為成文法典。直到中世紀後期,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建立以後,制定法律的權力才逐漸集中在君主手裡。如法國國王路易十五(1715~1774在位)公然宣稱:“主權的權力寄於我的身上。立法權僅屬於我一人而已,無所依賴也不得分享。”資本主義國家建立後,制定法有很大發展,並根據分權學說,立法權交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關(即議會)行使。這是國家立法活動的重大改革,在歷史上具有進步意義,但國家的真正權力並不完全掌握在議會手裡。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在批判地吸取了資本主義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開創了法的制定的新的方式和原則。

制定機關和許可權

法的制定機關,泛指依法有權制定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國家機關,其中主要是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立法權相對司法權和行政權而言,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權力。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立法機關或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各國具體名稱不一。中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只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擁有國家立法權,有權制定法律。根據1982年憲法規定,國務院,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等單位,根據憲法和法律,分別有權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法規(見法的淵源)。

資本主義國家機關的立法權一般屬於代議機關,即議會或者國會行使。議會或國會是與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並立的立法機關,專門從事立法活動。而實際上立法機關的立法權又經常受到行政機關的限制和左右。如《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規定:“本憲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另方面,憲法又規定,眾議院及參議院通過的法案須送交合眾國總統簽署,總統對法案享有否決權。否決權是美國總統控制國會立法的強有力的武器。又如1958年《法蘭西共和國憲法》規定,“法律應由議會投票通過”(第34條),但憲法又規定“政府為執行其施政綱領,可以要求議會授權自己在一定期限內以法令方式採取通常屬於法律範圍內的措施”(第38條),形成了立法權力行使上的錯綜複雜的情況。

制定程式

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制定法律一般經過四個階段,通稱立法程式,即:

法律草案的提出

指有立法提案權的機關和人員把法律草案提交給最高權力機關(或立法機關)。關於立法提案權,各國一般都有明確規定。由於各國具體的體制不同,立法提案權的範圍不盡相同。中國享有立法提案權的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常務委員會和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一個代表團或30名以上代表也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常務委員會組織人員10人以上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分別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和人大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列入議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第9、10、32條)。

有的國家把立法提案權看作立法權的一部分,因此只有國會議員享有,如美國;有的則規定議員和政府都擁有立法提案權,如法國;在蘇聯,聯盟和各加盟共和國的權力機關和最高行政機關,最高蘇維埃各委員會和代表,蘇聯最高法院和總檢察長,社會團體(通過它們的全聯盟機構)都享有立法提案權。另外,也有按照法律草案的性質分別規定立法提案權的,如英國把議案分為兩種:“公議案”和“私議案”。“公議案”是涉及全國各個地區並與政府政策有關的議案,它一般由內閣提出,也可以由議員私人提出,或先由議員私人提出,後為政府接受而改為由政府提出;“私議案”是隻涉及地方當局、某些團體或某些個人的權利或利益的提案,它一般由提出議案者(一般是公共團體)的代理人向下院和議案辦公室提出;還有一種兼有兩種議案特點的“混合議案”,這種議案通常交給一個特別委員會處理,然後提交議院審議。

法律草案的討論

在中國,法律草案都經過廣泛的討論。一般法律都先交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統一審議,其他委員會可以向法律委員會提出意見和建議,有的還要各地區、各有關機關和人員進行反覆討論和修改,然後才正式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程式意義上的討論。代表可就法律草案整體及其具體內容提出贊同、反對或者修改的意見,力求使所制定的法律充分反映人民的意願和正確反映社會主義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客觀要求。憲法則組織全國人民廣泛討論,提出修改意見,由憲法起草委員會集中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彙報,經大會審議通過。代議制國家在法律草案的討論階段,通常經過所謂“二讀”或者“三讀”,即對法律案名稱或要點、全文以及修正案進行兩次或三次通讀及討論,其具體規定不盡相同。

通過

在中國,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過半數通過,憲法修改則需要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其他國家也大體規定過半數或者2/3議員通過。由於議會制國家大多采取兩院制,法律案一般需經兩院通過,如兩院對法律案有不同意見,一般採取兩院協議,或成立調解委員會以協調兩院的意見。也有的國家(如英國)只有下院擁有通過法律案的權力,上院只能表示反對和拖延生效時間,但雖未經上議院同意的法律案,下議院仍可以將該項法案提請英王批准。

公佈

在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公佈。在法律案通過和公佈之間不需要經過任何機關或個人批准。

在西方國家,法律案由兩院通過後,通常還要送交國家元首簽署,有的國家元首享有對法律案的否決權。如美國總統依美國憲法規定,對國會送交的法律案如不同意,可於10日內(星期日除外)退還國會,並附異議(《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1條第7款)。如經國會兩院複議後,仍獲2/3議員通過,該項法律案才能成為法律。但如果國會在法律案送交總統後10日內休會,即便總統未將法案退回國會,則此項法案也不得成為法律,即所謂的“擱置否決”。在法國,議會兩院通過的法案在15日內由總統在政府公報上公佈,成為法律。在此期限內,總統有權要求議會對該項法案或其中某個條款重新審議,議會不得拒絕。在英國,議會通過的法律案也需經英王批准,英王也享有對法案的否決權(自1707年以來從未行使)。許多國家就法律公佈的方法和程式制定專門的法律,如聯邦德國1950年1月30日的《法令公佈法》、蘇聯1958年6月19日的《關於蘇聯法律、 蘇聯最高蘇維埃決議、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法令和決議的公佈和生效程式》、捷克斯洛伐克國民議會主席團1962年1月10日的法令、匈牙利人民共和國主席團1974年的第24號法令等,都對法律公佈的程式作了詳細規定。

在中國,其他國家機關依照憲法授予的許可權,制定和通過規範性法律檔案也都有法定的方式。如國務院制定和釋出行政法規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有些重要法規還往往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然後由國務院公佈。如1957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1979年《國務院關於勞動教養的補充規定》分別由第一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國務院公佈。地方性法規的制定程式是:享有議案提案權的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的主席團、常務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和代表(有3人以上附議),由主席團將議案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或先交付議案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提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並經全體代表過半數通過。通過的地方性法規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6、14、15條)。

社會主義法的制定的原則

在中國,為了制定符合社會發展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的法律規範,從實踐中總結了下述幾項主要原則:

(1)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行專門機關和群眾相結合的方法。工人階級通過自己的政黨(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是社會主義國家本質所要求的。國家的一切活動,包括制定社會主義法律規範的活動,都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進行的。共產黨以自己的正確政策指導國家的製法活動,並把國家領導機關的意見和群眾的意見結合起來。一方面,深入群眾廣泛聽取意見,瞭解社會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和群眾在生產鬥爭、階級鬥爭中的實踐經驗;另方面,由國家的有關機關認真加以研究和總結,確定切實可行的法律措施,並按照立法技術規格形成規範性法律檔案。

(2)堅持以馬克思主義為指導和從實際出發。馬克思主義為人們觀察社會、能動地改造社會提供了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它在經濟學和科學社會主義理論方面提出了經得起實踐考驗的一系列重要原理,對於制定社會主義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馬克思主義要求人們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解決社會實踐中不斷提出的新問題。制定社會主義法,也必須堅持從社會主義建設的現實情況和最近將來可能發展的實際情況出發,才能制定出正確反映客觀規律的法律措施,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發展。

(3)體現原則性和靈活性相結合。在制定規範性檔案的許可權上,既要把立法權高度集中統一在中央,同時又要在中央統一法律的指導下,允許各個地區、特別是少數民族地區,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些變通的法律措施,以適應各個民族、地區的特點和需要。

參考文章

醫療保險法的制定與實施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