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衛(1686~1738)

[拼音]:li'an jiage

[英文]:free on board,FOB

以貨物裝上運載工具為條件的價格。又稱裝運港船上交貨價格。屬於裝運港船上交貨類價格術語之一,也是國際貿易中廣泛採用的具有代表性的貿易條件。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對這一價格術語解釋不一,港口、碼頭有不同的“慣例”,故在實際運用中,對買賣雙方責任的劃分、費用和風險的分擔方面都存在著一定的差異。通常國際貿易中普遍採用的是國際商會的規定。它對貿易雙方均做了具體規定。

賣方:

(1)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貨物裝上買方自派或指定的船舶,並通知買方;

(2)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辦理出口手續並提供出口國政府或有關方面簽發的證件;

(4)向買方提供有關單據並據此收回貨款。

買方:

(1)辦理租船訂艙,支付運費,並將船名、船期及裝貨期等及時電告賣方;

(2)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後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3)辦理保險、支付保險金,辦理目的港進口及接貨手續;

(4)接受賣方提供各種單據,支付貨款。

在具體業務中,賣方有時也接受買方委託代為租船訂艙,但不具有約束性。另外,由於對裝船缺乏統一明確的概念,因此對風險、費用的劃分界限有不同的解釋,需要在談判或合同中予以明確。為此往往在 FOB後面附加一些條件,如FOB班輪條件、FOB吊鉤下交貨、船上交貨並理艙等等。

由於美國、加拿大等國家對 FOB的解釋除了船舶外,還有火車、飛機、卡車等運輸工具,因此在與上述國家交易時,在 FOB與裝運港之間分別加上“船舶”、“火車”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