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豪威爾,D.D.

[拼音]:cheng-xiang geti gong-shangyehu suodeshui

[英文]:income tax of urban and rural self-employed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中國對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至1984年,中國對個體工商業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是依照工商所得稅有關規定徵稅的。其間在1963年改進所得稅徵收辦法時,對個體工商戶單獨制定了14級全額累進稅率,提高了稅收負擔,目的在於限制個體經濟。1978年以後國家實行經濟體制改革,個體經濟有了較快發展,成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必要和有益的補充,在挖掘勞動潛力,增加社會財富,活躍城鄉市場,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均起了積極作用。為了鼓勵個體經濟的發展,國家適當調整了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負擔,規定在相當於集體企業所得稅負擔的原則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確定稅負標準。但各地執行很不一致,個體工商戶收入水平差別很大,各地區間所得稅負也不平衡。為了平衡各種經濟成分之間的稅負,正確處理和調節國家與個體經營者之間的分配關係,加強對個體經濟的監督管理,引導其沿著有利於國計民生的方向健康發展,1986年1月,國務院釋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使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成為一個獨立的稅種。

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以從事工業、商業、交通運輸業、建築安裝業、服務業和其他行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開業的城鄉個體業戶為納稅人,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計稅依據,採用10級超額累進稅率徵收。其中,最低一級是全年所得額在1000元以下的,稅率為7%;最高一級是全年所得額在3萬元以上的,稅率為60%。另對納稅人全年應納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就其超過部分的應納所得稅額加徵10~40%的所得稅款,具體加成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稅法還規定對孤老、殘疾人員和烈軍屬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以及某些社會急需、勞動強度大而收入又低於一定標準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給予定期的減免稅照顧。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