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本杜人

[拼音]:yinqin

[英文]:affinity

因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根據各國立法的通例,姻親分為血親的配偶與配偶的血親兩種:

(1)血親的配偶,包括所有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親屬的配偶。

(2)配偶的血親,包括所有與自己配偶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配偶與前妻或前夫所生的子女也是配偶的血親。此外,姻親還有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如妻兄弟的妻、夫姨母的夫等。現今世界許多國家不承認配偶的血親的配偶為姻親關係,中國曆代禮制及法律都承認這種姻親關係。

姻親同血親一樣,也有直系與旁系、尊親屬與卑親屬之分。姻親如為血親的配偶,則以血親為標準。例如直系血親的配偶就是直系姻親,旁系血親的配偶就是旁系姻親。姻親如為配偶的血親則以配偶為標準。例如配偶的直系血親是自己的直系姻親,如公、婆、岳父、岳母都是自己的直系姻親尊親屬。配偶的旁系血親是自己的旁系姻親,如夫或妻的兄弟的子女,都是自己的旁系姻親卑親屬。有的國家對姻親在法律上的效力作出明文規定,如1947年《日本民法典》親屬篇規定,直系姻親間不許結婚(第735條)。

參考文章

因結婚產生的姻親關係,在離婚後還有在嗎?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