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與社會

[拼音]:renmin daibiao dahui zhidu

[英文]:people's congress system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它是中國共產黨在領導中國人民進行長期革命鬥爭中,根據巴黎公社和蘇維埃制度的原則,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總結民主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政權建設的經驗而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它保證了全國人民當家作主,行使國家權力。

產生和發展

早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中國工人運動和農民運動中,就已出現過罷工工人代表大會和農民協會等組織。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中國人民武裝割據,建立了革命根據地的人民政權,當時的政權組織形式是工農兵代表大會。抗日戰爭時期,抗日根據地的民主政權組織為各級參議會和各級政府。第三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在貧農團和農會的基礎上建立了區、鄉兩級人民代表會議。隨著革命戰爭的勝利,人民代表會議很快地在全國基層發展起來,後來成為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政權組織的過渡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由於軍事行動尚未完全結束,土地改革還沒有完成,人民群眾還沒有充分組織起來,建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條件還不成熟,根據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有關規定,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在地方,則召開各級各界人民代表會議,並由它逐步代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會議制度)。1953年,全國開始舉行建國後的第一次普選,在此基礎上,陸續召開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舉行。至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便系統地建立起來。“文化大革命”時期,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遭到嚴重破壞。1978年憲法恢復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地位和作用。1982年憲法進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特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在現階段,除少數敵視和破壞社會主義制度的敵對分子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外,全體中國人都屬於人民的範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以工人、農民、知識分子為主體的社會主義勞動者和愛國者的根本利益,體現了全國各民族、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根本利益。保證全體人民行使國家權力,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實質。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現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本質。它既有利於全國人民參加國家管理,也有利於在民主的基礎上有效地處理國家事務。它的具體表現是:

(1)人民選舉代表,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有權修改憲法,制定法律,決定國家重大問題(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決定地方的各種重大事項(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2)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它監督,向它負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本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例,它組織國務院作為自己的執行機關,行使國家行政權;組織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行使軍事統轄權、審判權和檢察權。所有這些機關都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3)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部分,是經常行使國家權力的常設機關。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罷免它的組成人員。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同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保持密切的聯絡,聽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選民或原選舉單位有權罷免自己所選出的代表。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體現國家權力的統一,又體現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和配合。在中央與地方的關係方面,它既保證了中央的統一領導,又能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從而保證了國家的統一,民族的團結。由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根據民主集中制組織和執行的,所以它保證了各級人民政府能夠在民主的基礎上集中處理國事,成為有效的行政工作系統。隨著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將同整個社會主義制度一樣,逐步得到充分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