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範疇

[拼音]:xianfa

[英文]:constitution

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確認民主制度的法律,具有最高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基礎。亦稱“母法”。

詞源及概念的形成

在西方,“憲法”一詞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n,有組織、規定、確立、敕令之意。在古希臘,“憲法”和“政體”通用,亞里士多德認為,希臘各城邦有各式各樣的憲法,因而有各種不同的政體,其中由一個賢人統治的君主政體是最好的政體,而立憲政體是溫和的民主政體。它優於極端民主的暴民政體。古羅馬帝國用“憲法”表示皇帝的命令、敕令等,以區別於市民會議制定的法律性檔案。歐洲中世紀已逐步形成了根本法思想,並出現了代議制。1215年6月15日英王約翰頒佈的《大憲章》,使國王的濫捕和徵稅受到了貴族議會的限制。16世紀法國的J.博丹主張國王的權力是有限的,必須服從自然法,不得剝奪家庭天賦的財產權,在領土的轉讓、王位繼承和徵稅的問題上應受到根本法則的限制。英國人把代議制稱為constitution,隨著代議制在歐洲大陸的普及,人們便把代議制和體現根本法原則的法律稱為constitution,即憲法。

中國古代文獻中也有“憲法”一詞,如“賞善罰惡、國之憲法”(《國語·晉語》),“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管子·七法》)。但其含義與“法”基本相同。日本古代的“憲”指法令、制度,也不同於現代憲法一詞的含義。19世紀中葉以後西方的立憲主義“憲政”觀念傳入日本和中國,日本學者曾把constitution譯為建國法、政規典法或國家法,後參照中國古典譯為憲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頒佈了《明治憲法》,使日本的政體由君主制變為君主立憲制。1898年,中國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竭力主張效仿西方和日本實行君主立憲制,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清朝光緒帝頒佈《欽定憲法大綱》,使憲法一詞具有了立憲政治的含義,但當時並沒有形成憲政制度。

憲法是近現代社會政治變革的結果和體現

資產階級革命產生了資產階級憲法並依此建立了資產階級民主共和國,無產階級進行的反對資產階級的社會革命,建立了社會主義國家並創制出社會主義憲法。現代憲法依其本質可劃分為資產階級型別憲法和社會主義型別憲法。

最早的資產階級憲法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它是17世紀中期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爭奪政權過程中互相妥協的產物。通過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權和擴大資產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性法律, 如《權利請願書》、 《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這些憲法性法律同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英國憲法,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政體和議會內閣制。美國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勝利後,於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參加的制憲會議草擬了《邦聯條例》,經各州批准後於1781年3月生效,成為美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了一個成文憲法時代。1787年9月通過的《美國憲法》於1789年4月生效,這部憲法確立了美國的聯邦制度和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總統制。1791年法國制定了歐洲大陸第一部憲法,把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在這部憲法的基礎上建立起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型別的憲法,是1918年7月10日通過的《俄羅斯社會主義聯盟共和國憲法(根本法)》。它是俄國無產階級取得1917年十月革命勝利,建立第一個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後製定的。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東歐和亞洲許多國家建立了社會主義制度,這些國家也相繼制定了本國的社會主義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這部憲法奠定了中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法律基礎。

憲法是民主制度的政治基礎和法律保障

當代民主制度的建立以憲法的產生為前提,憲法的根本任務在於保障人民權利。在法律形式上(法條)和實質上(程式和實施)以憲法為依據來保障人民權利的國家制度稱為憲政民主制度。資產階級憲法確立的是資產階級民主原則和民主制度;社會主義憲法體現的是社會主義民主原則和民主制度。

資產階級憲法是資產階級經濟、政治要求的法律化、制度化,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勢力束縛、發展資本主義商品經濟過程中,提出了財產私有、等價交換、自由競爭等要求,提出了自由、平等、人權的口號,這種經濟的、政治的要求體現在憲法中就成為資產階級憲法原則。這些基本原則主要是:以憲法至上為核心的法制原則、主權在民原則、尊重基本人權和個人自由原則、分權與制衡原則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等。憲法中確立的政治制度旨在使這些原則得以實現。雖然資本主義各國的憲法規定的具體政權組織形式不同,政治制度各有特點,如英國實行議會內閣制、美國實行總統制、法國實行半總統制、瑞士實行委員會制,但它們都屬於資本主義的憲政民主制度。這些制度一方面保證資本主義私有制和對無產階級的剝削,另一方面又在實行全社會民主的旗號下實行資產階級的政治統治。

社會主義憲法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制度、經濟制度、政治制度的法律體現。社會主義國家實行無產階級專政或人民民主專政,工人階級是國家的領導階級,工農聯盟是國家的政治基礎,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憲法作為逐步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基礎和保障。社會主義國家確立了以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為主體的經濟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這種政治實質和經濟原則體現在政治制度上即要求按民主集中制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國家實際情況的政權組織形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這一制度體現了人民當家作主,行使管理國家權力的原則。社會主義民主在本質上是歷史上最高型別的民主,但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發展與完善需要一個過程,在社會主義民主建設中,隨著民主制度形式和內容的完善與豐富,必然會在憲法中得到體現、確認和保障,從而為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創造更充分的條件。

憲法的根本法特徵

憲法作為民主制度的法律保障,這種作用取決於它本身的三個主要特徵:

(1)效力的最高性。民主國家的最高原則是人民主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源於人民,而憲法是由人民直接或間接選舉的代表制定出來的,是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和條文化。它是政府權力的根據,政府制定普通法律和釋出命令的權力都是憲法授予的。因而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法律效力,普通法律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如果與憲法相牴觸則由憲法監督機關通過行使“違憲審查權”,宣佈其“違憲”,並視為無效。憲法是在普通法律之上的法律,是最高法。

(2)內容的根本性。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所規定的內容大都是國家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係,如規定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及其活動的基本原則、中央與地方組織關係等。為了確保憲法的內容符合國家的根本方向,憲法中往往對憲法的制定和解釋權加以特別規定,如規定專門的制憲機構,把憲法解釋權賦予最高立法或司法機關(或特設機關)。

(3)作用的穩定性。憲法是立國之本,它具有維持政治、社會秩序和保障民主的功能。憲法本身的穩定能使這一功能正常發揮,在實行中深入民心並被政府和人民共同遵守。如果時而制憲,時而修憲乃至毀憲,必然使民主受到損害。但是,隨著社會的進步、民主的深化,必然要有一些新的政治原則和組織形式在憲法中得到確認,憲法不可能一成不變,它必須具有適應性才能使民主不斷髮展和完善。各國對憲法的修改都持慎重的態度,憲法中通常都規定修改憲法的特別程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 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美國憲法規定,經國會兩院2/3的議員同意或2/3的州議會請求方可提出憲法修正案,但要經過3/4的州議會或修憲會議的批准才能生效。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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