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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音]:caizhengfa

[英文]:fiscal law

調整國家在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的分配與再分配過程中所形成的財政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財政資金籌集、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的法律依據。有廣義與狹義之別:廣義是泛指國家權力機關和政府部門釋出的各種有關財政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狹義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作為財政管理基本法的《財政法》。

性質和特點

財政法所調整的財政關係,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參與社會產品和國民收入分配與再分配所形成的分配關係。這種分配關係的主體一方始終是國家。因此國家社會制度的不同決定了財政法有著不同的階級本質。在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國家,財政法體現的是剝削階級的意志;在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國家,財政法是鞏固人民民主專政、保證國民經濟協調發展、不斷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工具,體現的是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起源和發展

財政分配是隨著國家的產生而產生的,最初表現為國家向居民徵收捐稅。國家對徵收捐稅的規定就是財政法的最初形式。隨著社會的發展,國家的職能和活動日益擴大,財政收支的內容和形式也不斷增多,財政對於經濟的影響作用日益增強,財政管理活動日益趨向計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從而使財政法規也日趨繁多、全面而完備。在當代資本主義國家逐步形成了包括稅收、預算和公債等法律制度的財政法體系,以維持其龐大的國家機器和對社會經濟生活的干預。

中國的財政制度淵源甚早。《尚書·禹貢》所記各州的“貢賦”,說明中國從奴隸社會開始就產生了財政制度。在中國古代財政法律制度發展過程中,最有影響的是秦朝、唐朝和明朝。秦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後,在政府機構中設定治粟吏統管財政,統一財政賦稅制度,是中國封建社會集權財政經濟制度的開始。《史記》記載,秦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令“黔首自實田”,規定田賦分田租、口賦、力役三種形式。初唐和盛唐是中國經濟發展的強盛時期。據《舊唐書》記載,初唐的財政政策是“賞賜給用,皆有節制,征斂賦役,務在寬簡”。唐代制定和頒佈的財政法令有,唐高祖武德七年(624)頒佈的新律令,確立“均田制”,並在此基礎上制定了租庸調法;唐德宗建中元年(780)頒佈的兩稅令,實行兩稅法。這種財政制度,一直為以後千餘年封建統治者所沿用。明代是封建社會經濟第三個昌盛時期。明神宗萬曆九年(1581),通令全國實行一條鞭法的新稅制。它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徵收的形式,使兩者合一,中國封建財政制度開始用貨幣形式代替實物徵收的形式。中華民國時期,從1931~1946年,國民政府曾先後頒佈《營業稅法》、《預演算法》、《決演算法》、《公庫法》、《所得稅法》、《印花稅法》、《貨物稅條例》、《房屋稅條例》、《契稅條例》等許多財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1950~1952年,政務院頒佈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關於統一管理1950年財政收支的決定》、《預算決算暫行條例》等財政法規,使財政工作從分散管理走上高度集中、統收統支、統一管理的軌道,平衡了財政收支,穩定了物價,安定了人民生活,實現了全國財政經濟狀況的根本好轉。1953~1965年,為第一、二個五年計劃和三年調整時期,國家在預算、稅收和企業財務管理方面頒佈實施了許多單行法規,以適應當時形勢發展的需要。從70年代末開始,為了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國家頒佈實施了大量的財政法規,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不完全統計,1978~1989年底,國家頒佈的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共2000多個。這些財政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實施,及時調整了各方面的財政分配關係,在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以及鞏固和發展社會安定團結,改善和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調整物件及內容

財政法調整物件包括三個方面:

(1)因財政資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而在國家與各有關單位及個人之間所發生的經濟關係;

(2)由於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財政資金等財政行為的產生、變更和發展而構成的程式關係;

(3)財政活動各主體之間在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財政資金的過程中所形成的權責關係。

根據財政法的調整物件,財政法主要規定如下內容:

(1)財政收入的來源、形式和內容;

(2)財政支出的目的、原則和用途;

(3)財政收支和國有資產的管理方式;

(4)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財政資金的原則、方法及其程式;

(5)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之間、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之間、各級政府與所屬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公民個人之間在財政活動中的許可權和責任的劃分;

(6)財政監督檢查以及對於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處罰規定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法體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財政法作為國家的一個部門法,其體系由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所構成:

(1)預演算法,如《預算決算暫行條例》(1951.7)、《關於實行“劃分稅種、核定收支、分級包乾”財政管理體制的規定》(1980.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1985.7)等。

(2)稅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1991.4)、《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1980.9)、《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稅條例(草案)》(1984.9)、《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1986)等。

(3)國債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91年國庫券條例》(1991.4)等。

(4)國有資產管理法,如《關於企業兼併的暫行辦法》(1989.2)等。

(5)企業財務管理法,如《國營企業成本管理條例》(1984.3)、《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1985.4)等。

(6)行政事業財務管理法,如《關於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若干規定》(1989.1)、《關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開支的規定》 (1988.10)等。

(7)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法,如《關於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撥款改為貸款的暫行規定》(1984.12)等。

(8)會計法,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1985.1)、《總會計師條例》等。

(9)預算外資金管理法,如《關於預算外資金管理試行辦法》(1983.2)等。

(10)財政監督法,如《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1987.6)等。

參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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