汙泥脫水

[拼音]:chuanbo dunwei

[英文]:ship’s tonnage

按照噸位丈量規範丈量所得的船舶內部容積,以噸位表示。一噸位等於100立方英尺(或2.83立方米)。船舶噸位用於船舶登記,所以又稱登記噸位。

種類

船舶噸位分總噸位和淨噸位。

(1)總噸位:丈量確定的船舶內部總容積。總噸位一般用於表示:船舶的大小,一國或一個公司的擁有船舶量,計算造船費用,計算船舶保險費用,在有關國際公約和船舶規範中作為劃分船舶等級以確定技術管理和裝置要求的標準,以及作為船舶登記、檢驗和丈量的收費標準等。

(2)淨噸位:從總噸位中減去不能用於載運客貨的容積後的船舶有效容積。淨噸位一般作為交付船舶稅、港口費、引水費、碼頭費、代理費等的計算基準。船舶通過蘇伊士運河和巴拿馬運河的通行稅即按淨噸位計算。

丈量計算方法

15世紀在英法之間有很多商船從事酒的貿易。英國人為便於課稅,曾以一定規格的裝酒桶桶數表示船舶噸位數。19世紀40年代提出了總噸位和淨噸位概念。1854年英國商船法採用G.摩遜提出的按辛普森積分法則計算船舶容積的丈量方法。摩遜用他的方法丈量了當時英國擁有的商船,得到以立方英尺表示的船舶總噸位,再從總噸位中減去不贏利的空間得到有效的載貨容積,並將其與這些船舶按舊的丈量方法得到的淨噸位相比較,得到98.22立方英尺相當於一噸位。為便於計算起見,取100立方英尺為一噸位。從此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都以英國的方法為基礎,制訂或修訂各自的“船舶噸位丈量規則”。採用公制的國家以2.83立方米為一噸位,近似於100立方英尺。由於各國所訂“船舶噸位丈量規則”不同,同一艘船按不同的規則丈量,結果就不相同。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現國際海事組織,IMO)1969年舉行的大會制定了《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公約附則規定了船舶總噸位和淨噸位計算公式,改革了原來繁複的丈量方法。未參加公約的國家和地區,仍用與公約不同的規則丈量船舶噸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檢驗局於1959年1月1日頒佈了《船舶噸位丈量規範》。以後,按照《1969年國際船舶噸位丈量公約》,又頒佈了新的《船舶噸位丈量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