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重生理效應

[拼音]:gangkoufei

[英文]:port dues and charges

船舶進出港口和在港作業、停留所要支付的一切費用,又稱港口使費。船舶和貨物進出港口和在港內停留,因通過港口水域和航道,使用港口泊位、機械、倉庫、堆場和其他設施,委託港口或其他業務機構進行裝卸、理貨、堆存和保管業務以及其他各種服務,要向港口管理機構和其他業務服務機構支付費用,並向港口所在地的政府或地方當局繳付稅捐。港口費是船舶進行貨物運輸過程中不可少的支出,是運輸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船舶運輸總成本中佔有相當大的比重。採取措施減少港口費的支出,是降低船舶運輸成本,提高船舶營運效益的主要途徑之一。

費目

港口費的費目繁多。不同國家,甚至一國的不同港口,或同一港口的不同碼頭,因為費用分別由提供不同勞務的機構徵收,而收費規定又不同,所以費目名稱不盡相同,計費辦法也各異。但是按費用的性質,港口費的費目主要有五個方面:

(1)各個國家對進出國境的外籍船舶徵收的具有關稅性質的船舶噸稅。

(2)為保持港口水域、航道經常暢通,使船舶能安全進出港口和裝卸貨物,而向使用港口水域、航道、裝置的船舶和進出港口的進出口貨物徵收的港務費。這種費用不是按提供的勞務或服務計收。而是按當地主管機關的規定計收,因而又稱規費。

(3)港口有關機構因向船舶或貨物提供裝卸貨物或理貨的勞務,或向船舶或貨物提供與裝卸貨物密切相關的其他勞務,或向船舶提供領航、移泊、拖船、泊位、系解纜,或向貨物提供庫場、堆存等勞務或裝置而收取的裝貨費、卸貨費、理貨費、驗艙費、薰艙費、平艙費、綁紮費、起貨機工力費、領航費、移泊費、拖船費、系解纜費、停泊費、貨物堆存費等。

(4)船舶代理人接受委託,代辦船舶進出港口的申報手續,代攬貨載,聯絡安排船舶在港內各項作業和其他業務,而向委託人計收的代理費(見船舶代理)。

(5)港口有關機構提供其他雜項作業的勞務和出租港務船、車輛、機械裝置等,向委託人或使用人收取的使用服務費。

中國的港口費收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港口費的費目和計費辦法非常混亂。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交通部立即著手港口費收制度的改革,費目和計費辦法逐步趨向統一和簡化。當前,中國港口的港口費按交通部頒佈的《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及國外進出口貨物海港費收規則》、《航行國內航線船舶及國內進出口貨物海港費收規則》和《長江港口費收規則》計收。前者適用於全國對外貿易的港口,後兩者適用於沿海和長江的交通部直屬港口。地方水運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的情況,另訂有地方沿海或內河港口的港口費收規則。中國現行的港口費收規則費目簡明,計算方法簡便。除船舶噸稅按海關規定計收,代理費和理貨費分別按照外輪代理公司和外輪理貨公司規定的費目和計費辦法計收外,《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及國外進出口貨物海港費收規則》規定的費目只有領航費、移泊費、系解纜費、船舶港務費、貨物港務費、停泊費、裝卸費、開關艙費、起貨機工力費,以及屬於使用服務費的租用港口船舶、機械、裝置和其他雜項費用等。另外,對國際過境貨物,則以包乾費的形式,計收包括在中轉港發生的裝卸、搬運、港內駁運、堆存等費用在內的轉口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