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分析論文

公共政策分析論文

  公共政策是目前世界上公共管理研究的主要範疇。怎樣寫公共政策分析的論文?

  論文摘要 地方立法與地方公共政策統一於地方治理的實踐中,因此,認識地方立法與地方公共政策之間的關係不但具有理論意義還具有重大的實踐意義。一般來說,地方立法與地方公共政策相輔相成;其中,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必須符合地方立法的要求;同時,地方公共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地方立法的不足,而地方立法亦能從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精華,不斷髮展。

  論文關鍵詞 地方治理 地方立法 地方公共政策

  談及地方公共政策時,從廣義角度來講,地方公共政策由兩大方面組成:一方面,地方政府負有使中央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在本地區內得以貫徹執行的責任;另一方面,按照中國的現行體制,縣級以上的地方政府有權制定本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決定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民政等重大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從狹義角度來說,地方公共政策則嚴格限制在地方行政機關對中央政府公共政策的貫徹執行,和決定本地區的政治、經濟、文化等重大事項的開展兩大方面。因此,認識地方立法與地方公共政策的關係其前提是明確地方公共政策的界限。

  本文從地方公共政策的狹義外涵出發,將地方公共政策限定在地方行政權實施的內容內,來討論地方立法與地方公共政策之關係。

  一般來講,《立法法》第63條第1款、第2款中確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明確了地方立法權的歸屬和行使的基本品格要求,即地方立法權屬於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較大的市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所有。

  因此,在釐清了地方立法權和地方公共政策權的歸屬後,所謂地方立法與地方公共政策的關係,即主要表現為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同相對應的人民政府之間在公共政策同地方立法之間的關係問題。

  一、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執行必須符合地方立法的要求

  一般而言,公共政策起源於政治活動,其本質是社會利益分配的手段,為的是消除利益全體在利益尋求、利益分配、利益實現等方面的矛盾狀態;而地方立法則是對特定地區內長期形成的定型化的本地區內重要客觀現象的確認和規範。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必須遵行地方立法的要求。因為我們知道,在推進法治化的過程中,“法律永遠是主導力量……政策為法律服務,是輔助力量。”

  地方公共政策是特定地區的人民政府為了實現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目標或實現某一時期、某一方面的任務而做出的政治設計,具有時間上的特定性。因此,自然在穩定性和存續性上都遜於地方立法。在制定地方公共政策的時候,以地方立法為基本指標,注意研究地方立法的內容,保證地方公共政策符合地方立法的要求,從而保證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都符合“法治精神”之要義。

  美國法理學大師博登海默的理解:“公共政策這一術語,主要是指尚未被整合進法律中的政府政策和慣例。”因此,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必須嚴格遵行法治要求,做到合理性、合法性兼備。為了實現這一要求,在人民政府制定地方公共政策的時候,就必須仔細研究相關地方立法的具體內容和立法程式,保障地方公共政策與地方立法的統一性。可以說,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執行離不開地方立法的影響,是社會主義法治現代化的現實需要和重要保障。

  二、地方公共政策能夠彌補地方立法的不足

  “我們對事實的相對無知,我們對目標的相對模糊”是人類,也是立法所不能擺脫的困境。可以說,由於人類理性的侷限性,我們很難預知現實中可能出現的多種利益衝突,也很難預知這些利益衝突可能發生的各種生活場景,以及在這些生活場景下會涉及哪些大小不等的價值目標。

  進一步來說,地方立法是以成文法的形式對特定地區現在和未來的社會生活中所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的一種預測,而社會生活本身卻是不斷向前發展、變化的。正如梅因所講:“社會的需要和社會的意見常常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們可能非常接近地達到它們之間缺口的結合處,但永遠存在的趨勢是要把這缺口重新開啟來。因為法律是穩定的;而我們談到的社會是前進的,人民幸福的大小,完全取決於缺口縮小的快慢程度。”可以說,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便是以不斷向前發展的社會為服務物件的。地方公共政策反映了特定時期特定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的現實需求,是開啟立法與現實缺口的重要方式,透過及時性的地方公共政策的有效介入,彌補地方立法滯後性之不足,服務人民群眾,服務社會主義建設。

  三、地方立法需要從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營養

  地方立法是一種複雜的知識創造活動,需要經過提出法案、審議議案、表決議案和公佈法案等非常複雜的程式,因此其修改也往往需要經過幾乎同樣的繁瑣程式。因此,每一次地方立法活動,都是非常嚴肅的,同時也需要非常認真地研討,並從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營養,對那些在實踐中已經成熟的地方公共政策,也應當及時納入地方立法的議事日程,仔細探討,認真論證,對於那些確實符合本地區社會發展根本的地方公共政策應當採取合適的方式吸納入地方立法中來,服務地方社會建設的大局。

  地方立法需要從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營養,不單單體現在地方立法的制定和修改過程中,相反,汲取營養的過程應該是完全開放的,地方立法機關對地方公共政策應該採取持續連貫的態度,關注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的整個生命過程,只有這樣才能判別地方公共政策的效果,進而選出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為相應的地方立法做好基礎準備。

  總之,地方立法同地方公共政策,二者相輔相成,是地方治理的統一體。特別是在我國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裡,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即其常務委員會的根本宗旨都是“為人民服務”,因此,具體到有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進行地方公共政策制定、執行的地方人民政府,將地方立法同地方公共政策有機結合在一起,各司其職,擔憂相互配合,在科學發展觀的統一引領下,紮實工作,努力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踐行地方立法科學化,地方公共政策法治化而不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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