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籃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吊籃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定了相關規定,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吊籃作業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吊籃***以下簡稱“吊籃”***的安全監督管理,規範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行為,防止和減少吊籃作業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吊籃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杭州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總站負責全市受監工程吊籃的管理工作。各區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負責對本轄區內受監工程的吊籃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吊籃租賃單位應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方可對外出租。吊籃產權單位在租賃***使用***裝置前,必須到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裝置產權登記備案手續,方可租賃***使用***。

  出租吊籃時,租賃單位應當與使用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安全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租賃合同中應當明確使用單位不得轉租吊籃等內容。

  第五條 租賃單位購置的吊籃必須具有生產資質的廠家生產的產品。出租或使用的吊籃應當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嚴禁使用不合格產品。

  租賃單位應建立健全吊籃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六條 租賃單位應派專業人員***也可委託安裝單位派人***負責吊籃裝置日常使用的維修保養和檢查工作,確保吊籃的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裝置符合規範標準要求。

  第七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吊籃,不得出租、使用:

  ***一***屬於國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製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八條 吊籃的安裝和拆卸工作應當由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負責裝拆。無安裝資質的租賃單位和使用單位不得安裝、拆卸吊籃。吊籃安裝、拆卸作業人員應持有《登高架設作業資格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九條 吊籃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吊籃安裝、拆卸前,安裝單位應當制定安裝、拆卸專項方案,並報使用單位、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稽核,同時應對安裝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二***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築幕牆安裝工程採用高處作業吊籃的,應將吊籃安裝、拆卸方案納入建築幕牆安裝工程方案並經專家論證,方可實施。

  ***三***吊籃安裝和拆卸作業,應設定警戒區,安裝單位指派專人負責統一指揮和監督,禁止無關人員進入。

  第十條 吊籃安裝完畢並自驗合格後,報法定檢驗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合格後,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並填寫《高處作業吊籃安裝驗收表》和《杭州市建設工程高處作業吊籃安裝使用登記表》,自檢測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工程受理的監督機構登記備案。

  吊籃在同一施工現場進行二次移位安裝後,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監理單位進行驗收,填寫《高處作業吊籃安裝驗收表》,存現場備查。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審查安裝單位的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審查安裝、拆卸人員的資格證書。

  ***二***制定吊籃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吊籃使用的操作規程,並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

  ***三***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專業人員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維修保養。每班作業前,使用單位人員應對吊籃進行一次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進行作業。

  ***四***對吊籃作業人員進行崗前安全生產教育和操作安全技術交底。並配備齊全有效的安全防護用品。

  ***五***停用5日以上的吊籃使用前,應對吊籃實行專項檢查並有檢查記錄。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一***工程實行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與吊籃使用單位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責任。

  ***二***審查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或營業執照,吊籃的產品合格證及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審查安裝、拆卸專項施工方案,稽核吊籃安裝人員和操作人員的資格證。

  ***三***提供和保證施工現場達到吊籃安裝、拆卸所需的車輛進出場條件和安裝、拆卸安全條件,並提供臨時用電電源。

  ***四***組織安裝單位、租賃單位、使用單位和監理單位對安裝後的吊籃進行驗收。

  ***五***監督使用單位對吊籃做好安全防護措施,督促租賃單位***安裝單位***對吊籃進行日常檢查和定期維修保養,派安全管理人員對現場進行巡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或要求相關單位整改。

  第十三條 吊籃操作人員須經專業技術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證後方可操作。

  第十四條 吊籃作業時,嚴禁超載。吊籃上宜設定超載保護裝置。嚴禁使用與說明書規格不符的超長吊籃。作業時,吊籃下方嚴禁站人,嚴禁交叉作業。

  第十五條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標準規範、操作規程及產品說明書的要求,嚴禁違章操作。

  操作人員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第十六條 在每班作業前,操作人員應當對吊籃進行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告知維修人員立即處理,排除事故隱患或不安全因素後,方可使用吊籃。

  第十七條 吊籃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安全鎖必須在有效標定期內使用,有效標定期不大於一年。安全鎖應由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檢驗標識應貼上在安全鎖的明顯位置處,同時應在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

  第十九條 吊籃操作人員應當配備獨立於懸吊平臺的安全繩及安全帶或其它安全裝置。

  安全繩應當固定於有足夠強度的建築物結構上。嚴禁將安全繩、安全帶直接固定在吊籃結構上。

  第二十條 對作業環境的要求:

  ***一***嚴禁在大霧、暴雨、大雪等惡劣氣候條件下進行作業。

  ***二***工作處陣風風速大於8.3m/s***相當於5級風力***時,操作人員不準上懸吊平臺。

  ***三***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應小於10m。如果條件限制,應當與有關部門協商,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後方可使用吊籃。

  ***四***禁止夜間施工。

  ***五***施工範圍下方如有道路、通道時,必須設定警示線或安全護欄,並且在周圍設定醒目的警示標誌並派專人監護。

  第二十一條 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時,嚴禁用吊籃做電焊接線迴路。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電焊機等易燃易爆品。

  在外牆上施焊、打玻璃膠等作業,應對吊籃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實施隔離防護,對使用中粘附到鋼絲繩上的玻璃膠帶紙、塗料、水泥等汙物應及時清理乾淨。

  第二十二條 嚴禁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裝置。作業人員必須在地面進出懸吊平臺,嚴禁作業人員從窗口出入。嚴禁作業人員從一懸吊平臺跨入另一懸吊平臺。

  第二十三條 配重有質量標記,應準確牢固地安裝在懸掛機構的配重穿杆上,並具有防挪移措施。

  第二十四條 工作鋼絲繩和安全鋼絲繩的尾端固定應牢固、可靠。應設定安全環,繩夾數量為4只。間距、固定方式應符合GB5976-86鋼絲繩夾的有關規定。並嚴格執行GB5972鋼絲繩報廢規定。

  第二十五條 吊籃用電應按照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規範JGJ46-2005要求,設定開關箱。

  第二十六條 維修和拆卸吊籃時,應先切斷電源,並在顯著位置設定“維修禁用”和“拆除禁用”的警示牌,並指派專人值守。

  第二十七條 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檢查吊籃的使用情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相關單位整改。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有關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部門應採取巡查、抽查方式對吊籃的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安全隱患時,監督部門應當責令責任單位進行整改;責任單位對安全隱患未採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將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並依據市建委關於《杭州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記錄記分標準》,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信用扣分。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