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我國對於勞動糾紛的處理是採取仲裁前置的規定,也就是說提起訴訟前必須先行提起仲裁才能進入訴訟程式。勞動仲裁時效是多久?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是怎麼規定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歡迎閱讀!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一***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在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

  ***二***當事人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三***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被訴人應當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四***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五***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一、我國的勞動仲裁的仲裁時效是多久

  2008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築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繫勞動關係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

  二、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計算

  仲裁時效的計算。根據本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瞭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儘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瞭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於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藉口的情況。

  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是怎麼規定的?

  一、各區、縣***浦東新區除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的範圍,包括本行政區域內除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以外的勞動爭議案件。

  二、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爭議案件,包括浦東新區內的註冊資金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以上***的外商獨資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由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管轄的範圍。

  三、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是1、註冊資金壹仟萬美元以上***或者相當於壹仟萬美元以上***的本市外商獨資企業和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浦東新區除外***;2、本市企業與其取得合法就業資格的外籍人員、臺港澳人員和定居國外人員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3、有重大影響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範圍是什麼?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勞動仲裁當事人是否可以委託他人蔘與仲裁活動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蔘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無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由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蔘加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