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業銀行上市與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分析

摘要:公司治理問題是困擾我國城市商業銀行健康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隨著商業銀行監管制度的不斷完善,城市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問題雖有所改善,但治理效率仍然低下。資本市場的開放,使得城市商業銀行邁入上市公司的行列,為上市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優化和治理效率提高奠定了制度性基礎。
關鍵詞:公司治理;三會四權;股權結構;資訊披露;股權激勵


  本文通過對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度的分析,來探討我國城市商業銀行上市帶來的公司治理結構優化效應。
  
  一、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現狀
  1、股權結構不合理。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的股權結構不合理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股權結構的過度集中。據統計,地方政府在城市商業銀行中的平均持股為32%,最高的達到60%,中小股東由於持股比例較低,根本沒有話語權。二是大股東主體虛擬。由於大股東為地方政府,缺乏一個真正明確的、以利潤為目標的股東主體,因此,很容易形成對經營者監督不力、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代理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問題。
  2、“三會四權”形同虛設。
  根據《城市合作銀行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前稱城市合作銀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業銀行,根據本《規定》,每個城市商業銀行內部都建立了所謂的“三會四權(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階經營管理者)”的治理架構。但是,由於股權結構的不合理,政府幹預和內部人控制的現象時有發生,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不能發揮應有的作用。股東大會往往流於形式,難以對中小股東進行保護;董事會基本上是通過聽取行長報告來對銀行重大事項進行審議,並不直接進行決策;由於行長是政府任命,常常出現董事會和監事會對高階管理人員無法制約的局面。從當前城市商業銀行的普遍情況來看,其內部的三會四權的治理架構可以說是形同虛設。
  3、資訊披露不完善。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絕大部分尚不具備上市的條件,並且相關資訊並不需要進行公開披露和接受公眾監督,因此在資訊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沒有解決。許多城市商業銀行年報在內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規範現象,對會計報表附註不夠重視,有的甚至沒有,在風險方面尤其是信用風險和市場風險披露非常少,資訊披露存在巨大“缺口”。
  我國城市商業銀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問題以外,還存在激勵機制不足、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監督不足等問題,所有這些問題的根源除了在於城市商業銀行產生時的先天性條件不足外,還與城市商業銀行面臨的制度基礎存在千絲萬縷的關係,瞭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礎,對於改善城市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結構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