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訴訟代理詞

  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那麼又是怎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歡迎參考閱讀。

  範文一

  ______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資訊有限公司的_______糾紛一案,聘請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為代理人,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律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甲方一、二審及執行代理人。

  二、代理許可權:特別授權詳見授權委託書

  三、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並事先徵得甲方同意。

  四、證據提供與案情介紹

  1.甲方應在不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向乙方提供與本案有關的所有證據。乙方律師收到證據後,應向甲方出具收據。

  2.如甲方不能由本人或派人與律師共同參加證據交換、質證和出庭,則應在舉證期限內書面向乙方完整陳述案情;甲方口頭陳述並由乙方製作由陳述人簽名的筆錄,視為書面陳述。

  3.乙方可對案情進行必要的調查取證,但對調查取證的結果不作任何承諾。

  4.乙方如發現甲方隱瞞或捏造事實、隱瞞或偽造證據、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五、甲方的協助義務

  1.甲方應儘量由本人或委託最瞭解本案事實的人員一名,與乙方共同參加訴訟活動,其主要職責是向法庭陳述本案事實。

  2.如需乙方單獨出庭包括交換證據和質證程式,則乙方向法庭所作事實陳述僅以已取得的證據和甲方的書面陳述中披露的事實為限。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返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回。

  七、根據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協商按下列規定收取/交納費用:

  本合同的律師代理費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代理費依收回金額的____________%,甲方在實際收到每一筆債權款項後____________日內支付相應律師費。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本合同履行地為乙方所在地。

  九、本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技術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律師事務所

  範文二

  尊敬的審判員:

  四川英特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受本案被告成都溢陽茶壺餐飲娛樂有限公司、雷雲友、王仕春的委託,指派我擔任其參與訴訟的代理人。接受案件後,我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現經開庭調查,根據查明的事實,結合相關證據和法律,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物業服務合同均屬無效。《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2款明確規定,前期物業服務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而本案的前期物業服務公司不是通過招標的方式選聘,故違背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無效。《溢陽綠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簽訂也嚴重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和《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等法律、行政法規之強制性規定,即業主委員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沒有經過半人數且佔過半面積的業主表決同意,因此,該合同也屬於無效合同,對業主及物業使用人沒有法律約束力,原告沒有起訴的合同依據,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二、原告從未向被告履行過物業服務義務,無權主張物業服務費。事實上,本案原告從來沒有向被告履行過諸如房屋維修、養護,水、電、氣裝置維修、保養,綠地、花木種植養護管理,垃圾清理,安全監控、巡視、門崗執勤,代繳水、電、氣、寬頻、垃圾清運費用等物業服務義務,並且,原告也沒有任何有效證據證明其曾向被告履行過諸如前述的物業服務義務,被告所舉的諸如保潔記錄等資料,不具有客觀性和關聯性,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履行了物業服務義務。相反,被告所在的附56-57號商鋪,早在建房過程中就已單門獨戶、大門朝外有公證處保全的現場錄影光碟內容為證,自行直接獨立向相關部門申請了專用的水、電、氣、寬頻等配套設施,並直接向相關部門繳費有繳費發票為證,而且,被告就56-57號商鋪聘請了專門的保安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物業維護人員、保潔人員對商鋪外圍進行服務,有相關證人的書面證詞和出庭作證、相關人員的勞動合同、工資表等為證。因此,原告沒有向被告提供物業服務,卻主張物業服務費用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訴訟時效已過。假如僅僅是一種假設,被告與原告存在真實有效的物業服務合同關係,那07年9月以前的物業服務費也超過訴訟時效,依法應予以駁回,因為合同約定費用每季付,即每季度的費用為一筆債務,按照司法解釋之規定,各筆債務應分別計算訴訟時效,而07年9月以前各季度的各筆費用均超過了訴訟時效。

  四、滯納金違法屬無效。關於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滯納金屬於行政法領域的法律概念,它是特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特定行政法律義務而實行的一種行政執行罰,它不能適用於兩個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而且合同法關於違約責任形式的規定裡面,根本就沒有滯納金這種違約責任形式,合同法也沒有授權當事人可以約定任意的違約責任形式。因此,本案合同里約定的滯納金違背國家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滯納金也應被依法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