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節假日加班費是怎麼計算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勞動者是越來越看中法定節假日的放假的時間了,並且勞動法規定了法定節假日職工要是加班就要給三倍的加班費,以下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相關資料,希望大家喜歡!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因此,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節假日加班,加班費應當以不低於日工資基數的3倍支付加班工資,而在5月2日、3日加班應當以公休日加班的標準給予雙倍支付工資。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今年中國節假日調整後的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以一個約定月薪為1500元的職工為例,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業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則應支付其不低於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資。

  5月2日加班,單位首先應安排補休,否則須支付兩倍的日工資基數。

  此外,對於經過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時間的“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規定

  法定節假日是指根據各國、各民族的風俗習慣或紀念要求,由國家法律統一規定的用以進行慶祝及度假的休息時間。法定節假日製度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制度的重要反映,涉及經濟社會的多個方面,涉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法定節假日的休假安排,為居民出行、購物和休閒提供了時間上的便利,為拉動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做出了積極貢獻。

  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是:在標準工作日內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都是佔用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都應當嚴格加以限制,高於正常工作時間支付工資報酬即是國家採取的一種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種情形下組織勞動者勞動是不完全一樣的,如法定休假日對勞動者來說,其休息有著比往常和休息日更為重要的意義,也影響勞動者的精神文體生活和其他社會活動,這是用補休的辦法無法彌補的,因此,應當給予更高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遇到上述情況安排勞動者加班時,應當嚴格按照勞動法及本法的規定支付加班費。屬於哪一種情形的加班,就應執行法律對這種情況所作出的規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則都是違反勞動法和本法的行為,都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犯,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的規定,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的,應當視為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補發其為了完成超過合理數量的勞動定額而加班工作的工資報酬。

  現實中,並不是單位安排老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就必須要加班,此時法律賦予勞動者以拒絕的權利。同時,如果是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話,只能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工資3倍的加班工資,即使日後安排補休,也是要支付的。

  法定節假日放假安排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釋出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1]

  二春節,放假3天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節,放假1天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15-34歲的人為青年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第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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