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論文

  現今中國絕大多數的公共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主要側重於各相關部門或大型專案管理部門的財政支出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財政政策及相關財務方面的有關規定,對於財政支出的效率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分析評價幾乎很少涉及。今天小編將與大家分享: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存在的問題及建議相關論文。具體內容如下:


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1 我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發展歷程

  早在19世紀中期,建立於國家審計制度基礎上的近代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就已經開始萌芽,且在隨後的兩個世紀中得到了長足的發展,我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真正意義上是從十一屆三中全會後開始的,改革開放程序的不斷推進使許多西方的經濟思想和管理理念相繼被傳入中國,其中“經濟效益”這一指標的引入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並在此基礎上財政學界開始了對“財政效益”的進一步研究,該類研究主要集中於財政資金的分配使用上,具體表現為防範財政資金挪用、防止財政資金損失、防備財政資金浪費,但這些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還是主要側重於“財政效益”的提高,沒有重視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導致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在於那個時代的人們認為財政支出以滿足社會公共服務需求為主要目標,而不在於獲得經濟效益,這種觀點在特定的經濟和政治背景下有其合理性。

  邁入21世紀,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財政改革程序的加快,財政學的理論界和實業界對財政的經濟效益越來越重視,最開始的表現形式是國家為提高財政支出績效水平對大型建設專案進行投資評價分析,隨後地方和中央都相繼開始系統性地研究財政支出過程中的效益評價問題。我國的現代財政支出效益評價體系其實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由地方政府開始的,湖北施恩市作為地方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改革的“排頭兵”,率先進行了公共支出績效管理試點工作,隨後在各省市推廣,中央的經濟工作會議也提出“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的財政改革規劃,這一階段可稱為“自下而上”的財政改革歷程;

  第二階段,中央在總結各地方的經驗基礎上,適時、適度、適量的對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進行了推進,並出臺了《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09〕76 號,這一階段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主要特點是中央定規則,地方探索執行,由此這一階段可稱為“自上而下”的財政改革歷程。文章立足於分析中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發展現狀,以評價的主體、評價的內容、評價的效果為切入點,找出我國目前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癥結所在,切實做到對症下藥,找到科學、可行、合理的解決對策,具有較大的理論價值和較強的實際意義。

 

  2 我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存在的問題

  2.1 評價管理體系不健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主體不統一

  長期以來,我國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是不健全的,最直接突出的表現就是其評價的主體混亂,沒有形成統一、權威、規範的評價主體,我國現有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主體異常廣泛,涉及了政府、企業、公民等各個層面,主要包括各級財政支出部門、大型專案機構、大型專案的實施者、專業的評價機構、民間評價組織等,但各評價主體的組織程式差異非常大,專業資質水平也不同,其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標準、內容、立場也均有較大不同,最終造成了評價結果的主觀性色彩濃厚,評價專業性不夠強,評價結果差異明顯,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有效性大打折扣,難以形成一個統一、權威、全面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這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落後於人的根源所在。

  2.2 侷限於合規性的評價,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內容不合理

  不可否認,合規性評價是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財政支出績效水平提高的前提和基礎,但是財政支出的合規性評價絕對不是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全部,在實踐財政工作中絕不能把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概念狹義化。

  但是,現今中國絕大多數的公共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主要側重於各相關部門或大型專案管理部門的財政支出是否符合國家現行的財政政策及相關財務方面的有關規定,對於財政支出的效率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分析評價幾乎很少涉及。事實上,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理論中,財政學大師芬維克Fenwick曾提出了績效評價的三原則:經濟性原則、效率性原則、有效性原則,這就是著名的“3E”績效評價原則,該原則在歐美等先進國家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中起著非常重要的指導作用,而我國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僅侷限於合規性,合規性屬於經濟性原則。

  2.3 缺乏權威的法律保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約束力不足

  眾所周知,法律是任何制度體系有序、有力、有效執行的最後一道屏障,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也不例外,要想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做到評價合規、執行到位、效果明顯,就必須形成一個制度化的基礎法律體系。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財政領域改革的不斷深化,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得到了一定的發展和完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得到了進一步的重視,特別是對大型的重點公共專案的績效評價更是日趨嚴格,但總體來說還是未形成常態化的法律約束體制,迄今我國仍未出臺一部全面的全國統一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的法律法規,這是長期以來我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令人詬病的原因之一。
 

  3 改善我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的政策建議

  3.1 統一明確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主體及其職能

  毫無疑義,明確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主體對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水平的提高有著明顯的作用,既可以明確評價主體的責任,使其依法、按量、保質的完成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又可以結束當前魚龍混雜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主體構成現狀,可謂一箭雙鵰。但是,明確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主體並不是單獨的設立一個全國統一的唯一評價主體,因為這種做法成本高昂,構成複雜,不符合以來中央推行的簡政放權理念,目前行之有效的方法是按照財政支出專案的主客體的不同,將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進行具體的分類,每一類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主體都分別確定好,現有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分類主要有:財政支出、單位財政支出、部門財政支出、區域財政支出四個性質的績效評價。

  3.2 統一完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標準及其體系

  在日常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中,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核心部分是對公共財政支出績效的評價。統一完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標準及其體系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第一,要確立合法、合規、可行的綜合性的評價標準體系,定好了指標才好具體去評價;第二,要確定合理、準確、恰當的指標權重,形成統一的評價標準;第三,選取科學、實用、高效的績效評價計分的具體方法,提高績效評價的效率性和準確性。總而言之,要真正實現科學的評價指標、恰當的評價標準、適當的評價方法“三位一體”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體系。

  3.3 統一加強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

  一直以來,我國的財政支出專案績效評價的結果主要用於對未來相關專案的設立和執行提供經驗借鑑,而對財政資金支出專案的執行者並沒很強的約束力,這直接導致了我國的財政支出績效評價工作成為一種走過場的形式主義,大大地降低了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嚴肅性和有效性。

  因此,務必要加強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主要從以下3個方面推進:首先,向社會公眾公開財政支出的績效評價結果,這既符合政府工作資訊透明化的要求,維護國民的知情權,又可以使財政支出受到公眾的監督;其次,對過失、違規、違法的財務行為採取批評教育、行政處罰、法律追責等手段進行懲罰;最後,建立財政支出績效評價信用體系,對於各部門的財政支出績效進行記錄,作為未來專案審批和資金撥付的重要評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