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網路團購論文

  網路團購是新興的電子商務購物模式,通過消費需求的聚集使消費者獲得較低的商品折扣,商家通過薄利多銷獲得利潤或者通過網購活動做廉價廣告,團購網站通過收取商家傭金獲得盈利,這是一個多贏的商業模式。下文是小編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篇1

  淺析網路團購現狀

  摘要: 網路團購是電子商務的新模式,其發展對社會商務活動有一定促進作用,其存在問題亦不容忽視。文章在明確網路團購概念的基礎上,分析了網路團購的現狀,重點探討了影響網路團購正常發展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對網路團購的健康發展提出了改革建議措施。

  關鍵詞: 網路團購;概念;存在問題;改革措施

  0 引言

  隨著我國網路經濟的發展,電子商務的腳步逐漸滲透到了千家萬戶,而作為網上電子商務模式的新貴——團購模式,將網路購物推向了一個新的高潮,這種模式也在這幾年為使用者所熟知。明確網路團購的概念,探索目前網路團購的現狀,認識其存在不足以及解決有關問題的措施,對於發揮網路團購的優勢,促進其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1 網路團購的概念

  所謂網路團購,就是指團購網站藉助網際網路,將具有相同購買意向的零散消費者集中起來,向商家進行大批量購買,求得最優惠的價格。網站向消費者提供商家的優惠商品和服務,並從中抽取差價佣金,消費者得到優惠的價格,而商家也從中賺取所需的利潤,從而達到三贏的目標。網路團購的贏利模式就建立在給使用者以真正的價格優勢、給商家以新的利潤渠道的基礎上,經歷了由最初的偶然的、無序的自發行為,進而發展到了今天的有組織、有序的商業行為,產品品種也由早期的種類貧乏發展到瞭如今的豐富多彩。

  2 網路團購的現狀

  團購於何時起源實不可考,最早可以追溯至社會福利機構在社群集合消費者力量,向供應商爭取比市價便宜的價格,購買油鹽米等生活必需品,以抵抗通脹對小市民日常生活的影響,通常也是指某些團體通過大批量地向供應商訂購,以低於市場價格獲得產品或服務的採購行為。這種集合消費者力量提高向批發商及零售商議價能力的方式,屬集體談判權的一種。發展至今,團購的物品已不僅僅是生活必需品,乃是豐富到各樣物品及各式服務。

  以一天為週期銷售的行為,在英文中通常稱“One deal a day”每天優惠。這種理念是在2004年7月由Woot創造出來。後來也被Amazon和Buy所採用。2008年11月,一個名叫安德魯·梅森的美國人,在芝加哥用一百萬美金創辦了一個網路團購網站Groupon,將“One deal a day”手法進一步發揚廣大,創造出了以一天為週期、團體購買的銷售模式,並建立了27個國家的版本網站。Groupon的發音與Coupon相似,是“Group”與“Coupon”的混成詞,“Group”是群組、團體的意思,而“Coupon”即優惠券。網站的模式很簡單:每天推出一款價格優惠的產品,包括餐飲商品或服務等,但前提是要有足夠多的買家。而網站的盈利則來自佣金。後來“One deal a day”這種商業模式亦慢慢演變成團購。2010年,國內相繼出現了許多使用Groupon模式的網站,使得這種模式在國內幾大一線城市迅速流行起來。第一家在國內開展該模式的團寶網域名和介面均與Groupon高度類似,其他團購站點與Groupon相比,或它們之間相比也都很相仿,有的不僅抄襲其理念、設計、改版,甚至連所犯錯誤也一併抄襲,這在一個新生事物的發展過程中,有時是難免的。

  團購網站運營商經過這幾年的發展,數量經歷了一個由急速膨脹到急速冷縮的過程,由當初的百團、千團大戰到如今的大集團作戰,拉手網、美團網、團寶網等等大型團購網站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定的團購品牌網站,團購的模式也已被千萬消費者所認可,團購網站的營銷模式也越來越豐富多彩。但同時也應該看到,除了幾個大型團購網站呈現紅火狀態之外,越來越多的小型團購網站的執行已處於癱瘓乃至無人管理、無人問津的地步;團購網站之間的過度競爭,不僅出現了高買低賣這種殺雞取卵式的運作方式,而且也讓風投們的投資愈加謹慎。

  3 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3.1 由於競爭的激烈和產品更新需求量較大,對於一些團購網站來說,對商家以及商家所提供的商家資質、生產資質、產品質量等等有關的稽核就無法做到面面兼顧。這樣就會帶來一些負面後果,比如說會有一些不講誠信的商家將產品以次充好,以山寨代替品牌,利用低廉的價格吸引團購運營商與消費者,將未知的風險強加到消費者身上;更有甚者,團購網站與不法商家進行合作,利用消費者的資訊盲區,進行資訊欺詐,最常用的手法有產品宣傳虛假,注水購買人數,從而造成熱賣假象,以達到產品價格欺詐、獲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篇2

  淺論網路團購的監管

  摘要:網路團購作為新興的電子商務模式,順應了現代年輕人追求便捷、實惠的購物心態,勢不可擋地佔據了網購的大片江山。然而,伴隨著團購熱潮而來的還有不容忽視的各種違約、侵權行為。本文分析了團購模式和相關法律行為,以期在監管方面提出建設性的意見。

  關鍵詞:團購模式;法律責任;市場準入;信用評級系統

  在中國,團購作為一種新興的電子商務網路購物模式,穿越“百團大戰”的硝煙,進入了“千團井噴”的時代。傳統的電子商務模式有七種,主要包括B2CBusiness to Consumer、B2BBusiness to Business、C2CConsumer to Consumer等;而團購在國際上通稱為B2T,即Business To Team,其本質是零散消費者集合起來購買大宗產品,以獲得最優價格的購物方式。

  一、網路團購法律關係分析

  一團購現有模式

  團購1.0模式。該模式在網路團購初見端倪時最為流行,是指有共同需要的消費者自發組織的直接與廠商發生關聯的團購行為。其最大缺陷在於發起人作為一般消費者,對整個團購過程缺乏規範作用,使得團購的發起、召集、與廠商談判等環節具有極大的偶然性,難以保障團購目的的順利實現。[1]

  團購2.0模式。該模式是效仿美國團購網站Groupon發展而來,其區別於1.0模式的最大特點是第三方的加入和管理。它們本質是以賺取服務費或者產品差價收益為目的,為消費者和商家提供一個網路團購服務平臺。一方面,與1.0模式一樣,消費者通過團購的高人氣來加大對於上游供應商的議價能力,以獲得實在的價格優惠;另一方面,商家看中大型團購網的廣告推廣效應,認可該平臺對推廣自家的餐飲、娛樂、美容等服務以及實物銷售的促進作用。

  二團購2.0模式中法律交易行為分析

  團購1.0模式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比較明確,雙方產生的買賣糾紛通過新《合同法》《產品質量法》能得到較好的解決。在團購2.0模式中,第三方的介入方式花樣百出,使得原本的單純的交易關係趨於複雜。為了正確處理各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有必要釐清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1、團購各主體間的法律關係

  銷售商與全體團員屬於買賣合同關係。團員支付對價,銷售商負責提供約定的商品或者服務。每個團員都與銷售商成立買賣合同關係,這與傳統的網路購物毫無二致。

  團員與團購網站間以委託關係為主。專業組織者接受全員委託,基於全員意志與銷售商就商品或服務的採購進行談判並完成購買活動,團購結果由全體團員在各自責任範圍內承擔。另外,由於2.0模式中團員多采取團購網站會員註冊模式進行招募,團員與專業組織者間還存在著註冊合同等法律關係。

  團購網站與銷售商之間以委託買賣關係為主。在大多數團購中,銷售商很明確團購網站是受團員委託進行談判,而非團購結果的直接承受者,所以,專業組織者與銷售商之間成立代理買賣關係。但是隨著團購的迅速發展,這兩者之間的關係,除了代理買賣,逐漸趨於多樣化。

  2、團購網站的法律定位

  團購網站以專業組織者的身份介入網路購物,是團購區別於傳統電子商務的最根本特點。目前,團購的內容早已從最初的實物銷售擴充套件到服務預訂領域,也就有了“實物”和“電子券”表現方式的兩種團購。

  在實物快遞方式的團購中,銷售商與團購網站形成居間合同或者行紀合同關係,團購網站作為居間人或者行紀人。[2]

  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在多數以商家的品牌效應吸引消費者的實物團購中,往往是品牌所有人或者其授權經銷商直接供貨並完成後期的貨物配送工作。團購網站僅利用其平臺以釋出商品資訊和價格等方式提供媒介服務,並藉此向商家索取一定的服務費用。

  行紀合同,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並非所有有意參與團購銷售的商家本身都具有足夠的品牌號召力來吸引消費者購買,因此他們會趨於選擇依靠已成規模的團購網站積累的信譽和潛在客戶群來促進銷售。這種情況下他們弱化甚至忽略介紹產品的品牌和供應商,以其“物美價廉”本身來吸引消費者。在行紀方式下,團購網站在消費者看來就是實際供貨商。

  在 電子券方式團購中,商家與團購網站形成委託代理關係,團購網站是受託人和代理人。與居間合同不同的是,受託人需要處理委託人事務。在這一系列過程中,團購網站不僅為商家和消費者之間買賣合同的訂立提供了媒介服務,而且還代理了商家進行了一部分的支付交易行為。

  二、團購中的 法律責任分析

  一違約責任

  團購行為本質上屬於合同行為。理論上來講,一旦發生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糾紛,消費者則應當依據《合同法》,向商家主張違約者責任。但是,消費者直接向商家申請維權操作起來困難重重。在明確各方主體民事責任的同時,有必要在不違背公平原則的基礎上,適當擴大團購網站的責任。以此促使團購網站在公佈團購資訊之前,更為細緻謹慎地行使對商家和產品的審查義務。

  如果消費者憑電子券請求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商家拒絕兌付消費券,則團購網站構成無權代理行為。又由於消費者有足夠理由相信團購網站所售商品的真實性,即團購網站擁有商家的代理權,因此,團購網站在此構成表見代理實物銷售中也可能存在。如果商家拒絕兌付,則消費者可以基於“表見代理”要求商家承擔因合同履行不能而產生的責任,也可以主張無權代理追究團購網站的責任。出現拒絕兌付的情形,多半是因為商家成本上升、讓利空間超過預算的反悔之舉,團購網站承擔對消費者的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商家追償。

  二侵權責任

  一般談到團購侵權,關注的重點都是消費者的權益遭到侵權如何保護;實際上,隨著團購網站的滿天飛,很多品牌商家也成為被侵權人。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產地、認證標誌以及銷售“處理品“、”殘次品”而謊稱正品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行為。一方面,這些所謂的低價“正品”質量偽劣,矇在鼓裡消費者往往卻以為正品不過如此,嚴重影響了相關品牌商譽。另一方面,大量山寨貨的湧現,不可避免地稀釋了正規商家的銷售量,使其利潤受到嚴重影響。尤其是對於某些高階商品,其營銷策略便是通過嚴格控制供貨渠道,採取直銷或者限量銷售的方式,來獲取消費者的追崇。團購網站卻利用非正規渠道取得相關產品並進行大量甩賣,不論所售商品真偽,會對該品牌價值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害。

  三、團購行業的規範措施

  一登記准入,嚴格限制主體資格

  對組團人的主體資格和行為進行監管,能從源頭上遏制團購中的違約、侵權行為。目前在國內活躍的團購網站中,真正獲得網際網路資訊服務許可證簡稱ICP證和公司營業執照的網站,只有少數幾間;只有ICP備案註冊,但無工商登記的現象也普遍存在。我國法律應明確規定團購行業的從業者必須取得相應的商主體資格,在工商局完成正式註冊,並完成稅務登記。網站在註冊登記時,至少應當提供詳細真實的身份證明、住址、辦公地址、服務型別等資訊。筆者認為,介於團購往往具有受眾廣、交易金額大的特點,考慮到團購網站的責任承擔能力,能夠獲得市場準入的主體應為商合夥或者商 企業。另外,對團購網站的資金實力也應該做出必要的限制,甚至引入保證金制度,最大限度的防止“空手套白狼”、出了問題無處追償的現象。

  二引入全行業信用評級體系

  消費者目前在作出團購決定時,只能依據團購網站的自我宣傳和相關商品的介紹進行選擇。不難看出,購銷雙方資訊不對稱,團購網站佔據了絕對的主動權。淘寶網能成為國內最成功的以C2C為主電子交易平臺,其信用評價體系可謂功不可沒。為了給消費者一個決策 參考,也為了給各團購網站以警示和鞭策,引入外來第三方強制性的信用評級體系。這個“外來第三方”最好是政府監管部門:既可以避免網站內部的自賣自評,也可以杜絕現有的某些以收費進行排名的“推薦”榜誤導消費者。

  該信用評價體系應該覆蓋全行業正規團購網站,以銷售量和消費者評價為雙重指標,實時更新網站的排名。為了使得體系更為 科學,可在總體排名下分設休閒娛樂、美食、網上購物等子排名;消費者在針對每次團購打分時,亦需要就實物與評價描述是否相符、實惠程度、商家服務態度、物流速度等內容進行評定。信用評價體系也應定期公佈網購“黑名單”,並及時對其採取行政或刑事手段進行處理。

  三對團購網站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網路團購全程採取無紙化交易,一切交易憑證都儲存在網站提供的交易系統內。消費者一旦需要維權,取證就極為困難。因此,在排除消費者惡意的情況下,一旦團購網站遭到起訴,應由其承擔自己無過失的舉證責任;若在消費者指證的事實範圍內,團購網站無法證明自己無過錯,則應當承擔違約或者侵權責任。這樣的規定有利於促進團購網站謹慎行使其對銷售方的審查義務,也可以減少虛假宣傳、以次充好等常見團購欺詐行為。

  參考 文獻:

  [1]張文飛.團購業務中的幾個 法律問題分析[J].法制與社會,2009,9下.

  [2]佘藝穎.Groupon模式團購的法律行為分析[J].法制與社會,2011,02下.

>